《陜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規范和加強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陜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陜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省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運行和監督管理,以及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大氣環境、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相關標準、規范和文件的要求,依法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韓城市負責管轄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發布后,市(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安裝、聯網工作計劃并報省廳備案,督促大氣、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在當年9月底前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工作。
第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下列排放口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企業污水由其它企業處置或由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置的除外。
(二)未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按照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排放標準及生態環境部、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政策要求篩選出的主要廢氣有組織排放口及廢水排放口。
本條第(一)(二)項所述排放口不滿足技術規范及相關政策要求規定的測量點位安裝要求且無法整改的,或為安裝使用設備實施改造不具備經濟可行性的,應提供情況說明、第三方監測報告、現場照片等證明材料,經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核實后,可暫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第六條 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放口,其自動監測項目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
(一)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應實施自動監測的項目。
(二)按照已發布的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排放標準及生態環境部、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相關政策要求應實施自動監測的項目。
(三)尚無規范依據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1.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原則上應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以及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含氧量等煙氣參數,揮發性有機物主要排放口還應當包含非甲烷總烴。2.廢水排放口監測項目原則上應包含化學需氧量、氨氮、pH以及流量,氮磷排放重點行業還應當包含總氮、總磷;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應當配備水質自動采樣器并測量混合水樣。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現有自動監測設備檢出限,或者該項污染物暫無排放限值、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不需要實施自動監測的,應提供情況說明、第三方監測報告等證明材料,經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核實后,可暫不對該項目實施自動監測,經生態環境部門確認過的證明材料需上傳“陜西省重點排污企業監測信息發布平臺”。
第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在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完成后,應當參照相關技術規范,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調試(檢測)、試運行,并在規定時限內將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自行組織自動監測相關驗收(包括建設驗收、儀器設備驗收或技術指標驗收、聯網驗收、運行與維護方案驗收)。自驗收通過之日起,排污單位可使用自動監測數據用于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環境信息公開、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編制等。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根據相關技術規范對自動監測設備定期開展日常巡檢、校準、校驗等維護工作。設備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修復,維護、故障修復等操作應當如實記錄,并保存在自動監測設備站房內備查,保存時間不少于1年;需要停用、拆 除或更換自動監測設備的應當事先報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主要設備或者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組織驗收并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因設備故障、維修、維護等致使自動監測設備停止運行或不能正常運行、自動監測數據明顯失真的,排污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書面報告原因和設備情況,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應組織開展手工監測,廢水排放口監測周期間隔不大于6小時,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廢氣排放口監測頻次不低于一天一次。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手工監測的,其實驗室建設運行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若采取委托監測的形式,應當委托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
第九條 自動監測設備聯網后正常運行情況下產生的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可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自動監測數據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認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后,可用于環境行政處罰。其中,以自動監測數據小時均值或日均值超標作為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污染物違法行為認定的依據。
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開展的現場監測數據與排污單位同一時段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現場監測數據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現場監測數據優先作為判斷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同時可作為判斷自動監測設備是否正常運行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陜西省實行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異常)電子督辦制度,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超標或異常的,將通過電子督辦系統向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及重點排污單位督辦聯系人發送電子督辦單。
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收到督辦單之時起24小時內對督辦內容進行初步核實,5個工作日內,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文件要求完成現場取證及相關處置工作,并將相關信息在督辦系統中記錄存檔。
第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后,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要求,通過“陜西省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公布平臺、企業網站、企業廠區電子公示牌等途徑公開自動監測數據信息。公開信息至少應包括排放口名稱、監測日期、污染物種類、自動監測數據小時均值(或日均值)、污染物排放限值等。
重點排污單位應實現自動監測數據信息的自動化實時公開,禁止對公開數據進行篡改、偽造、篩選,對公開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重點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或許可排放量的,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的,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通過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及第三方運維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涉嫌構成犯罪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十條規定,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或第三 百三十八條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存在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重點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享受的環保電價、稅收減免等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后,生態環境部或省生態環境廳對自動監控管理工作有新規定的、對相關行業自動監控管理工作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外的排污單位,主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