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10年 限價250元/噸:宜興市污泥處置項目方案公示中
近日,中國水網從E20環境平臺標訊采集系統E標通獲悉,宜興市污泥處置項目采購需求論證意見公示發布,項目標段保底量均為30000 噸/年,投標人污泥處置設計規模應達150噸/天,項目預算價為250元/噸。
項目概況
預算價:250元/噸
評標方法:最低評標價法
服務期限:簽訂之日起十年(最晚簽訂合同10個月起開始商運)。
投標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條件:
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②接受聯合體,不接受中標后分包;
③無不良信用記錄。
2、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的特定條件:
①聯合體投標:選用焚燒或摻燒工藝的投標供應商,允許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成員數量不超過2名;選用其它工藝的,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付款方式:
1、中標人應在每個運營月結束后五(5)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方或其指定的部門提交包括上個月污泥處置的數量及應付的污泥處置服務費數額的書面報告,同時應提供所有相應的證明記錄和資料(包括污泥處置運營記錄報表的復印件)以便采購人或其指定機構能夠核實上述結果。
2、采購人或其指定機構應在收到報告后十五(15)個工作日內審核,審核通過后,通知中標人開具發票,在收到發票的二十(20)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支付。
八、服務期:期限為經營協議簽訂之日起十年(含建設期10個月),并在經營使用期限內承擔本項目所有設施、設備等的安全、維護、管理等義務。
驗收標準:
(1)本項目須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法律法規及政策,滿足防護距離要求,處理過程中必須確保三廢達標排放。
(2)污泥處置技改項目須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法律法規及政策,滿足防護距離要求,污水納管處理,處理過程中必須確保三廢達標排放。
(3)根據《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157號)及《江蘇省“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方案》(蘇發[2016]47號)文件要求,項目需通過焚燒、綜合利用、現有窯爐(如電廠鍋爐、水泥窯等)共處置等永久性處理處置方式進行污泥無害化處理。鑒于宜興市污水處理廠均有工業廢水接入,污泥成分較為復雜的實際情況,不傾向使用堆肥和填埋技術。
注:對投標人提供的方案中明顯不符合環保等要求、成本明顯不合理、或未實質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以及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的方案作無效投標處理,并且不進入價格部分評分。
項目技術要求和有關說明:
一、項目概況及規模要求
1、招標范圍:本次招標為宜興市范圍內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并可能包括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場、污水泵站、管網和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等產生的少量污泥,但不包括經鑒定為危廢的污泥,本標段污泥處置經營規模為150噸/天。污泥性質以生活污水為主,同時具有一定工業污水比例的綜合污水廠污泥,含水率80%以下(上浮幅度不超過3%);將以上污泥按照減量化、無害化等規定的要求進行規范化處置。
本項目為宜興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項目,本標段保底量均為30000 噸/年,投標人污泥處置設計規模應達150噸/天,對不超過150噸/天的進廠污泥,投標人必須無條件接收并處置;若進廠污泥超過150噸/天,雙方協商處置。在保底量基礎上,采購人有權根據宜興市污泥處置項目處理能力和處理效果進行分配;超出污泥處置經營規模部分采購人有權另行處置;也可作為獎勵或應急處置,根據處理能力和處理效果進行分配。
2、服務期限為簽訂之日起十年(最晚簽訂合同10個月起開始商運)。運營內容包括污泥接收貯存、污泥無害化處置和污泥處置產生的殘渣、廢水、廢氣處理等。
3、中標人在經營過程中獲取采購人支付的污泥處置服務費,相關成本費用均包含在投標報價中,采購人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4、國家獎補資金
(1)若項目建設完成前獲得獎補資金(或地方政府債券)的,則:可直接用于項目的建設,直接抵減項目總投資。
(2)如在運營期獲得獎補資金(或地方政府債券),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要求使用上述資金,如可作為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務費來源的,則相應調減甲方支付乙方的服務費金額。
(3)對于乙方通過自身渠道爭取的獎補資金,甲方可以給予乙方一定比例的獎勵,具體比例由雙方另行商定,并且甲乙雙方各自承擔由此發生的申報費用。
二、項目要求
(一)項目技術要求
1、不限定除填埋、堆肥處置外的任何技術線路,該技術線路、項目選址以及污泥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廢水、廢氣及衍生物的處理和排放必須能夠滿足環保要求,通過環評審批;殘渣、廢水、廢氣等的排放還必須按環保要求配置自動化監測設備,并與環保局、公用事業局在線監測系統聯網,實現實時監測,滿足國家環保部門相關規范標準要求。
2、中標人應建有臨時硬化貯存污泥場所,庫容量滿足應急需求(至少能存儲7天進廠污泥量,每天按150噸計),且不能造成二次污染。確保所中標段包含的污水廠出廠污泥能日產日清。
3、中標人負責污泥無害化處置,其處置工藝涉及出廠轉移再加工的,應具有相匹配的運輸車輛和能力,污泥運輸載具必須是安裝GPS定位設備的密閉運輸專用設備,并符合環保、城管、交管等部門的審核要求,具有各種有效的證件(含繳費證件)。中標人須按有關部門批準的運輸路線進行污泥運輸。污泥運輸過程中必須做到安全、文明行駛,運輸途中不得拋灑滴漏、偷排偷倒,并向采購人提供可隨時查詢運輸行駛情況的GPS系統信息,接受采購人監督。
4、中標人須安裝自動稱重系統。設備滿足相關規范要求,并做好日常維護,確保計量準確。并將數據實時遠傳至采購人,接受采購人監督。
5、中標人在接收污泥及涉及二次運輸轉移的情況,須嚴格執行聯單制度,按車次記錄,接收采購人監督,遵守采購人污泥相關管理制度。
6、若合同中所含污泥量有較大變化時,中標人須無條件服從采購人安排。
7、中標人須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進廠、出廠、各工藝環節節點進行實時監控,與處置工藝中各環節關鍵的實時數據一并遠傳至采購人終端,接受采購人在線監督。
8、中標人須建立進廠、出廠、過程工藝各環節的數據和臺賬制度,并確保信息的真實、及時和完整。對臺賬資料等信息主觀造假或逃避監督的情況,扣除相應時期內的污泥處置服務費用。
9、經營期內,出現生產達不到規范要求時,扣除當天進廠污泥量處置費用,并接收法規要求的相關處罰,對造成環境污染的后果,承擔相關責任。中標人針對不達標事故,應積極查找原因并限時整改。對連續7天出現不達標問題、整改工作不力、且對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采購人有權終止合同。
(三)項目建設要求
1、采購人不提供污泥處置的場所和土地,由投標人自行征地、辦理各項建設和運營手續,自行辦理水、電及地塊三通一平,自行完成項目建設、負責污泥處置。采購人只提供相關協調并將污泥送至投標人指定的地點,但不超出宜興市范圍。
2、宜興市污泥處置工程建設期自雙方經營合同書簽訂之日起至10個月屆滿之日止,且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后10個月內完成符合要求的污泥處置項目開工建設的相關手續并開工建設。若中標人未能在10個月內建成投運,則自動解除合同,采購人不支付投標人先前支付的相關費用。
3、運行期間若中標人處置規模無法滿足需求,或處置工藝、排放標準不能達到環保要求,經整改后還不達標,則按中標人違約處理,中止合同,采購人不支付任何賠償費用。
4、對投標人無主要設備或主要工藝采用委托處理的,視為不具備污泥處置能力。按中標人違約處理,并中止合同。
(四)項目營運要求
1、中標人應充分考慮應對突發狀況,如設施設備檢修、節假日、極端天氣等因素,制定科學合理的應急預案,不得影響污水處理廠的正常生產。
2、本項目處置的污泥在裝載后必須進入采購人指定的計量設備進行稱重,并按該計量重量作為結算依據,中標人和宜興市水務管理科兩方共同對污泥量進行確認。采用聯單制度,按車次記錄。
3、對于含水率80%以下(上浮幅度不超過3%)的進廠污泥且經過第三方檢測機構確認的非危險固廢污泥,中標人須無條件服從采購人安排處置,并不再另行增加費用。
4、必須做好合同期滿后的后續銜接工作,確保污泥處置運作正常,順利交接。
(五)項目其他要求
1、遵守勞動法規及有關用工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購買養老、工傷、醫療、失業、人身意外保險等。因違反勞動法規及有關用工規定而產生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全由中標人負責。
2、未經采購人許可,中標人不得接收和處置其他污泥。
3、投標人須無條件響應附件中經營合同書中的各項條款。
4、污泥處置綜合單價應包含投標人完成本招標項目的一切費用(包括各類稅金)。
(六)、結算方式
項目年保底量均為30000噸/年,每月按實結算,每年12月份最后一次結算時一次性結清全年處置費用,總額不低于以年保底量計算的金額(扣除考核金額)。
(七)、支付程序
1、中標人應在每個運營月結束后五(5)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方或其指定的部門提交包括上個月污泥處置的數量及應付的污泥處置服務費數額的書面報告,同時應提供所有相應的證明記錄和資料(包括污泥處置運營記錄報表的復印件)以便采購人或其指定機構能夠核實上述結果。
2、采購人或其指定機構應在收到報告后十五(15)個工作日內審核,審核通過后,通知中標人開具發票,在收到發票的二十(20)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支付。
(八)調價方案
調價分為常規調整和非常規調整。常規調整采取公式法,調價因素僅考慮能源成本、人力成本2種因素。非常規調整主要考慮因國家或地方污泥處置標準的變更,引起項目公司資本性支出或運營成本發生明顯變化時可以協商調價,其余因素不予考慮。
(九)調價公式
任何時間的實際污泥處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按照下述公式進行:
1、污泥處置服務費單價調整公式
任何時間的實際污泥處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按照下述公式進行:
(1)污泥處置服務費單價調整公式
Pn=Pn-2×K
K=CPIn-1×CPIn-2×10-4
參數說明:
日期n:調價年份;
日期n-2:上一調價年度;當n-2=0時,為合同簽約并生效的年份;
Pn:第n年污泥處置服務費運營費用單價;
Pn-2:第n-2年污泥處置服務費運營費用單價;
K:污泥處置服務費運營費用單價調價系數;
En:第n年份的乙方所付能源成本的加權平均價格;
CP I:指宜興市統計局發布的宜興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基準值為100)
CP In-1:指第n-1年宜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CP In-2:指第n-2年宜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2.調價方法
每二年調整價格一次,如果調價系數K變動幅度超過污泥處置服務費運營費用5%,啟動調價程序,調整后的價格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2位小數。
3、若投標人處置工藝及成本組成與上述公式設定有很大偏差,可在招標答疑階段提出合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