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發文:不得隨意提高監管標準和要求
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
環辦執法〔202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需求,轉變監管理念,優化執法方式,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將實施正面清單制度作為支持服務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比蝿盏闹匾e措,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持續優化法治環境。通過深入實施正面清單制度,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鼓勵環境守法,嚴懲環境違法。
堅持引導企業自覺守法與加強監管執法并重原則。將一部分符合條件的守法模范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對其充分信任和支持,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加大正向激勵力度,讓自覺守法企業受益。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懲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堅持嚴格規范執法與精準幫扶相結合原則。嚴格依法履職,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各類現場執法檢查活動。營造生態環境守法氛圍,及時聽取企業訴求,指導幫助加強環境管理,推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
堅持統一監管標準與差異化監管措施相結合原則。對正面清單企業不得“降低要求”“不管不問”,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并通過公開企業名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執法。積極推行非現場執法方式,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提升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精細化水平,實現對守法者無事不擾,對違法者利劍高懸。
二、加強正面清單管理
(一)明確管理職責分工。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完善本行政區域正面清單管理制度,明確納入條件和程序、正面清單有效期和對正面清單企業(含建設項目,下同)的差異化監管措施,接受正面清單企業名單備案,并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正面清單企業的納入、公開、調整等工作,細化落實相關監管和激勵措施。
(二)科學制定正面清單。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環境容量、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監管執法能力,并綜合考慮企業裝備水平、達標排放情況、排放總量情況、監控系統聯網情況、環境風險管理能力、環境信息公開情況、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整改落實情況等因素合理設定正面清單納入條件。鼓勵企業開展污染防治績效和環境風險管理能力評估。做好與前期正面清單工作銜接,支持將與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污染物排放量小、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小微企業納入正面清單。
(三)規范納入發布程序。在確定正面清單納入條件、編制正面清單企業名單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正面清單企業名單發布或調整之前,應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并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主動將正面清單企業的名稱、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編號(排污登記編號)、正面清單有效期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并公布投訴舉報途徑。鼓勵創新納入和發布程序,提升納入機制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四)全面實施動態管理。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適時調整優化正面清單納入條件,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將不再符合納入條件的企業移出正面清單企業名單。對存在惡意偷排、篡改臺賬記錄、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不得再次納入。正面清單有效期一般為3年,在有效期內,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對清單內企業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五)統籌制度銜接。做好正面清單與環保信用評價、排污許可管理、重污染天氣應對等制度統籌銜接。將正面清單企業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污染源監管動態信息庫,并列入執法計劃。在移動執法等信息系統中設置正面清單工作選項,實現非現場執法檢查過程、減免行政處罰情況的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上下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工作銜接,實現監管措施一致,執法檢查結果互認,避免重復檢查、多頭執法。鼓勵探索對清單內企業依法監管履職無責制度。
三、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
(六)減少現場執法檢查次數。全面梳理分析本行政區域現場檢查的種類、數量,大幅減少各類現場調研指導和執法檢查次數。對正面清單企業原則上不主動進行現場調研指導,正面清單企業被列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范圍的,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
(七)規范現場執法檢查程序。明確對正面清單企業現場執法檢查啟動條件和程序,減少不必要的企業人員陪同檢查和重復性提供材料,推行清單式現場執法檢查,鼓勵探索現場執法事項事先告知制度,不得隨意提高監管標準和要求。規范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等執法文書,按規定在移動執法等信息系統中填報。對群眾舉報投訴、媒體曝光、上級交辦的問題線索,確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應經本執法機構負責同志同意;對在線監測數據異常或超標等非現場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可由企業先行自查并提交書面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后認為還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經本執法機構負責同志同意后,可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八)健全非現場執法方式。進一步規范非現場執法程序和要求,制定相關程序規范。對正面清單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措施,對重點排污單位,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等物聯網監控系統開展非現場監管;對其他企業,通過各類生態環境管理數據、自行監測數據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門數據等開展非現場監管。充分發揮移動執法系統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平臺作用,依法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監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鼓勵企業向生態環境部門共享生產設施(含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數據。積極利用無人機、無人船、走航車、衛星遙感等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和巡查。加強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和分析預警,及時進行預警提醒,精準發現違法行為。
四、落實企業守法主體責任
(九)鼓勵環境守法??啥ㄆ谘堈媲鍐纹髽I交流座談,及時聽取企業訴求,梳理相關行業企業違法風險點,明確監管執法要求,加強普法宣傳,增強企業行為預期??筛鶕髽I需求,加強幫扶指導,及時提醒預警,引導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精細化環境管理服務,幫助企業提升環境風險管理能力。正面清單企業對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者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正面清單企業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十)嚴懲環境違法??茖W合理配置執法資源,將執法資源集中于惡意排污、涉嫌犯罪的企業,對污染重、風險高、守法意識弱的企業加大監管力度。正面清單企業因管理不善導致超標排放且未主動報告,或存在其他惡意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并向社會公開。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暢通監督渠道,做細做實各項工作,確保正面清單制度落地見效,對正面清單工作中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依法嚴肅追責問責。2021年6月底前,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完善正面清單管理制度,建立正面清單落實情況調度機制。2021年9月底前,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完成現有正面清單企業清理核實,按程序做好納入工作,并重新予以公布。此外,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定期評估正面清單落實情況,及時匯總正面清單企業現場執法檢查數據,并研究逐步擴大正面清單企業數量。
我部此前關于正面清單發文中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4月6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4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