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布7宗環境監測造假典型案例 3宗涉案人僅被行政拘留
2021年5月8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了7宗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弄虛作假查處典型案例,并對在辦理查處這些案件中的地方生態環境局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
這7宗案件分別是:安徽滁州德輪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安徽阜陽鼎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江西撫州宜黃縣金豐紙業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江蘇徐州天元紙業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浙江湖州浙江津膜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吉林長春禾豐食品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河南開封尉氏縣宏興新型建筑材料廠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環境監測行業的資深人士告訴經濟觀察網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于政府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需要在這些企業安裝環境監測自動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實現企業排污信息的實時監控。但是,近年來,為規避處罰,被監測的生產企業、以及負責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的第三方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案件,時有發生。“并且作案造假手法,層出不窮;即使你在監測設備之外,再加一套監測監測設備的儀器,他們仍然有應對的辦法。”
在生態環境部2021年5月8日公布的這7宗案例中,提到的造假手法主要包括:移動環境自動監測設備的采樣探頭,將之放入盛有自來水的器皿中——而不是正常應該排放污水廢水的出口處;或者,將探頭放入“清水稀釋后的廢水”里等等。
對于工業廢氣的自動監測設備的破壞,則是河南開封尉氏縣宏興新型建筑材料廠一案,其涉案人員“采用84消毒液浸泡煙氣連續監測系統預處理系統中的空氣濾芯,并將浸泡后的濾芯重新安裝于設備中,干擾了自動監測設備對外排廢氣的污染物濃度監測”。
對于在環境監測設備之外,另外再設有攝像頭以監測環境監測設備是否正常運轉、有無被人為破壞的情況,這次也出現了相應的“作案手法”:浙江湖州的振田(德清)紡織品有限公司,其廢水自動監控室內,“多次出現人為撥轉攝像頭異常行為,隨后自動監控系統的氨氮、總氮數值從超標很快恢復至正?!?。
值得注意的是,生態環境部公布這7宗案例里,有3宗在移送公安機關之后,涉案人僅被處以行政拘留5-10日的處罰。這3宗案例是:安徽阜陽鼎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江西撫州宜黃縣金豐紙業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吉林長春禾豐食品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2宗進入審判階段后,法院判決均宣告其犯有環境污染罪,但最高處罰也僅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且領刑者只是企業的中低層管理者。
這兩宗案例分別是:安徽滁州德輪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公司動力車間主任隋國昌,被安徽滁州定遠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浙江湖州浙江津膜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中,該公司派駐振田(德清)紡織品有限公司負責污水站管理的米家金、負責污水站改造工作的胡傳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另外2宗案例,江蘇徐州天元紙業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目前在法院審理階段;河南開封尉氏縣宏興新型建筑材料廠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案發于2020年3月20日,現在仍處于“公安機關正在對案件進行處理”。
根據現行的《刑法》規定,對于污染環境罪的量刑,“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并于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