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BOT項目的背后: “一女二嫁”,“前夫”6年追償仍無果
記得之前和一些行業企業聊過一個話題:做市政項目,企業最怕啥?大部分企業的答案都是:怕政府不給錢。而前幾天,中國水網發布了北控水務執行總裁李力的分享文章,他也專門提到了政府關系給環保行業帶來的風險:一是前人點菜、后人買單,二是新官不理舊賬。
前幾天,中國水網接到一位讀者來信,談到自家企業與黑龍江省綏化肇東市的一些糾紛往事,就涉及到了上述的風險。
項目被轉賣,政府安排將工程款給了建筑承包商
根據來信者提供的資料,作者將事件梳理如下:
2013年6月底,在肇東市招商引資下,哈爾濱水基逸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水基公司”)與肇東市人民政府簽署了《黑龍江省肇東市凈水廠及配套設施(BOT)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并委托哈爾濱安裝建設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哈安裝”)進行工程施工。2013年9月份,項目正式施工建設。
期間,肇東市領導發生變更。2013年12月,水廠項目被叫停。2014年,水基公司各種協調與溝通,最終于2015年6月13日,與肇東市達成復工共識。
就在水基公司準備重啟復工時,肇東政府領導卻將水廠項目與北京一家公司(下文簡稱“北京公司”)簽署了BOT協議,并且以補充協議的形式,讓北京公司將前期工程費用直接支付給哈安裝。根據政府邀請的第三方公司的結算報告:已建工程及現場設備等結算金額共計為3300萬元。
水基公司從別處聽聞此事后,覺得不可思議,遂找政府溝通交涉:即使僅從合同關系角度,政府欲轉讓水廠項目,作為項目的投資方,政府應該與水基公司進行結算,而不是由北京公司直接支付給第三方。
政府后來也發現了支付對象錯誤,要求水基公司解除協議,并發函哈安裝要求其退還所收款項,并發函北京公司協助催復,但遭哈安裝駁回。
為此,2017年,肇東政府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哈安裝告到黑龍江省綏化中院,一審勝訴。哈安裝不服,上訴至黑龍江省高院,肇東政府敗訴。肇東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最高院維持了黑龍江高院的判決,肇東市政府再次敗訴。
肇東政府輸了官司,水基公司通過各種渠道的溝通追償,也一直沒有結果。
政府支付對象錯誤 早期的投資公司成了實際損失者
就讀者反映的問題,作者查閱了裁判文書網和企查查等相關資料,基本證實了其講述的內容。
其中綏化中院和黑龍江高院的相關訴訟,只查到了開庭時間等信息,具體的審判結果,因“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上公開”,沒有查到。
而在最高院關于肇東市人民政府與哈安裝不當得利糾紛的民事判決書中,對事件進行了基本還原。
最高院的判決書中,有兩點值得關注:
1、肇東政府與北京公司BOT協議的簽署日期為2015年6月17日,與水基公司解除協議的日期是2016年10月24日。2015年7月,肇東政府向北京公司發函要求其支付應付費用,包括給哈安裝的工程款。
2、在肇東政府與北京公司簽署BOT協議時,水基公司雖然仍是水廠項目的業主,但哈安裝作為項目的實際施工方,在水基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給哈安裝的情況下,政府與北京公司簽署的補充協議真實、有效。結算證明為政府委派第三方機構出具,肇東政府的上訴并沒有就此款項提出推倒性理由,哈安裝依據其收取北京公司相應的款項不屬于不當得利。
對此,水基公司法人吳國民告訴作者:肇東政府與北京公司簽約的事情他們事先并不知情,后在別人的提醒下才聽聞此事。期間一直找各種渠道與政府溝通。
吳國民介紹,在項目被迫停工時,水基公司已對所完成的工程進行了內部評估,大約為2200萬。而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對前期工程的結算報告顯示:已完成工程計價2600多萬元,剩余材料和現場設備工程方自行估計為653萬元。
暫且不論數額問題,水基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方,應該由其與哈安裝進行工程結算。而且前期,水基公司已經支付給哈安裝工程款890萬元。但這并沒有體現在政府與北京公司的補充協議和委托進行工程結算的第三方報告里。相當于哈安裝收了雙份錢,而水基公司卻成了最終的損失者。
在政府答應向哈安裝追回款項并和水基公司結算的承諾下,雙方解除了BOT協議,但誰料信心滿滿地肇東政府一審勝訴后,卻接連敗訴,水基公司與政府之間的結算也再次成“空中樓閣”,數年溝通協調,在期間拿到了政府200萬元外,事情再無結果。
一女二嫁,地方政府應向前期投資者支付費用
作者就此事咨詢了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王燦發教授,以及北京市生態法治研究會會長、東澤律師事務所主任楊軍等幾位行業律師,大家都不約而同地認為,從既有事實來看,政府明顯違約了。
楊軍介紹,雖然從與水基公司的BOT合同角度來說,政府是違約了,但如果水基公司沒有支付哈安裝的工程款,北京公司作為項目的受讓方,按政府要求,替政府支付項目前期的相應款項并沒有問題。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陳國強律師對作者分析:肇東政府在與水基公司協議存續期間,就同一項目與北京公司又簽訂了BOT協議,其實屬于“一女二嫁”。但后面的糾紛關系,情況相對復雜一些。
一般的BOT協議,水廠項目屬于政府委托投資建設和運營,期滿后企業無償將項目交付給政府,政府擁有項目的所有權。但在合同期間,政府要收回項目,必須向投資企業支付前期的費用。在政府將項目轉讓給北京公司時,即使要求北京公司支付前期費用,也應該由北京公司代替政府向項目投資方即水基公司進行支付,而不是直接支付為投資方進行施工的的哈安裝公司。
從目前掌握的部分信息看,初步可以判定有如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