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中院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案
基本案情: 小藝(化名,歿年7歲)的母親劉某和前夫離婚后,于2014年和被告人王某結婚,小藝隨母親與王某共同生活,期間王某對小藝經常訓斥。2014年底劉某和被告人王某又生育一子后,王某覺得生活壓力大,對待繼女小藝愈加苛刻。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家衛生間內,持刀具捅刺小藝頭頸部等處,致小藝當場死亡。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犯罪情節極其惡劣,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依法核準被告人王某死刑,王某已于2020年12月10日被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本案屬于繼父母嚴重侵害繼子女生命健康權的案例。父母離異后,未成年子女隨父母一方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是如果不能建立起良好的親子關系,就會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本案對王某判處死刑,表明人民法院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終堅持零容忍態度,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對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的,絕不姑息。
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楊某故意傷害(致死)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與前夫離婚后,其女兒小麗(化名,歿年10歲)長期隨李某姨媽生活。自2019年12月起,李某帶小麗開始與被告人楊某同居生活,期間李某以管教小麗為由時常對其打罵。2020年2月的一天,外出回家的李某發現小麗沒有在寫作業而是在偷玩手機,便對小麗進行毆打,楊某亦參與毆打小麗。后來,李某、楊某發現小麗呼吸減弱,才意識到事態嚴重而撥打120急救電話,醫生到達現場后,發現小麗已無生命體征。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伙同楊某,以管教孩子為由,對其親生女兒進行長時間毆打,造成被害人大面積軟組織損傷,最終導致休克而死亡,二人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楊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親生母親以管教為由將孩子毆打致死的案件。此類案件反映出,由于未成年人弱小,一些父母并沒有把孩子當成獨立個體看待,而是將其當成私有財產或物品,甚至當成出氣筒、泄憤對象。因此,廣大父母有必要站在保護兒童的立場上,深刻認識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傷害,要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的關注和保護,對未成年人施暴的犯罪分子給予嚴懲;同時提出相應的干預對策,遏制這種不良現象,保障孩子的生命尊嚴不受侵害。
案例三、被告人崔某強奸被判無期徒刑案
基本案情:崔某從2019年8月份至2020年初期間,利用手機QQ、微信搜索功能,尋找附近14歲左右或者上初中的未成年女性,謊稱自己是15歲左右的男孩,然后以談戀愛為名,與多名未成年女性聊天,并以贈送金錢、財物為誘餌,誘騙多名未成年女性外出,在不同場所與之發生性關系,其中明知三名為不滿十四歲的幼女,仍與之發生性關系。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為追求性刺激,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滿十四周歲幼女的情況下,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多名幼女與其多次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崔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崔某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通過網絡平臺,利用未成年少女辨別能力、防范意識較弱的特點,對之實施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在本案中,崔某預謀犯罪時選擇十四歲左右女性或在校初中生作為奸淫對象,主觀動機卑劣。崔某奸淫三名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采用哄騙等暴力不明顯的手段,但嚴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社會危害性大,影響惡劣,對崔某判處無期徒刑,是嚴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彰顯保護未成年人理念的必然要求。
此案件,給家長和學校帶來警示作用,應加大對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力度,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態,在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學習中予以合理的引導,使其正確使用網絡,提高鑒別力與判斷力,切實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監護法律責任,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案例四、被告人寧某強制猥褻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宣告從業禁止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寧某利用擔任某中學教師的便利,在2018年到2019年期間,多次在教學期間,創造與學生肢體接觸的機會,先后對多名未成年學生實施猥褻。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寧某利用擔任教師的身份便利,對在校多名未成年學生多次實施猥褻,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告人寧某利用教師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教育與相關職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寧某有期徒刑,并禁止寧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教育教學相關職業五年。
典型意義:本案系教師利用教學便利對未成年學生實施猥褻的惡性案件,給被害人和家人都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嚴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性質十分惡劣,危害后果嚴重,應從嚴懲處。被告人寧某長期從事教學行業,其刑滿釋放后仍存在被學校返聘、擔任培訓班教師等可能,從有效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角度出發,秉持對侵害未成年人的“零容忍”態度,依法對被告人寧某宣告從業禁止。(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與此同時,此類案件亦反映出極個別學校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仍然存在管理不善,制度不落實,執行不到位的現象,提醒有關學校及部門引起重視。
案例五、王某、靳某被撤銷監護權案
基本案情:被申請人王某、靳某系某縣村民,雙方再婚后因沒有子女,便于2012年11月左右抱養了6個月大的男孩小魚(化名),2015年底王某、靳某生育一女。在撫養期間,王某、靳某經常對小魚實施毆打、虐待行為,致使小魚頭部、臉部、四肢等多處受傷,2017年還將小魚置于街頭,不予照看,經該村村委會多次批評教育,王某、靳某仍拒不悔改。村民委員會以被申請人王某、靳某長期對小魚的虐待行為已嚴重影響小魚的身心健康為由,向法院提出請求依法撤銷王某、靳某對小魚的監護資格,指定村委會為小魚的監護人。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王某、靳某與被監護人小魚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實上的監護與被監護關系。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被申請人王某、靳某作為小魚的監護人,采取毆打等手段對小魚長期虐待,還將小魚置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嚴重傷害危險,經有關單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小魚的身心健康,故不宜再擔任小魚的監護人。依法撤銷王某、靳某對小魚的監護人資格,并依法指定該村民委員會擔任小魚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監護人監護資格,根據最有利于未成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照《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沒有其他近親屬和朋友可以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成長的原則,指定當地村民委員會擔任小魚的監護人,通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向社會表達了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是未成年人的堅強后盾,對未成年人監護起到了兜底保護的作用,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同時也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生存環境。宣判后,法院還主動與市、縣有關部門積極溝通,對小魚做了及時妥善安置,切實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