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傷害遠離花季!濮陽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呈下降趨勢
5月31日上午,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濮陽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未成年人保護專題新聞發布會。濮陽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井云亮,未成年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許廣慧出席發布會,發布會邀請了近10家省、市級新聞媒體參加,發布會由濮陽中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劉勇主持。
井云亮副院長通報了2020年度全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理情況、主要經驗做法以及今后的工作重點。
2020年度全市法院共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2件92人。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占同期犯罪人數的1.8%。與上一年度相比,案件數、犯罪人數均呈下降趨勢。濮陽兩級法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審判工作,一是加強未成年人審判專門組織建設,市中院和轄區6個基層法院,以加掛牌子的方式設立少年法庭,實現我市少年法庭全覆蓋。二是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性侵、家庭暴力、校園暴力、拐賣兒童等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嚴懲處。三是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嚴格落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訴訟程序,對涉罪未成年人予以法律上的特別保護。制定《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全面加強未成年人案件的審判指導。四是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精心組織參與“校園及周邊安全建設年”活動,廣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進行校園普法宣講50余次。實施涉罪未成年人定期回訪制度,開展“一份判決、三封書信”活動。
談到下一步打算,井云亮副院長指出,全市法院將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結合實際,深入調研,努力實現未成年人審判工作新發展和新突破;二是依法審理,強化保護,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犯罪;三是加強隊伍建設,突出專業化審判,確保未成年人審判工作走精細化、專業化發展道路;四是加強交流,努力增強未成年人工作輻射效應,積極促進“未成年人共同保護”大格局的建立和完善。
許廣慧庭長發布了5個未成年人保護刑事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保護刑事典型案例
一、宋某、李某某、馬某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宋某、馬某某(三人均為17周歲)先后通過58同城或者熟人介紹的方式應聘至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的某食品保健品經銷處擔任銷售員。期間,三被告人按照于某等人事先編造的話術冒充瘦身健康導師,夸大、虛構藥品療效,以高于成本數倍的價格,將魔變黃金海岸®清源膠囊等減肥保健品和其他非處方藥品,銷售給劉某、程某某、謝某某等全國各地的多名被害人。經鑒定,李某某銷售金額共計125000余元,宋某銷售金額98500余元,馬某某銷售金額101000余元。其中,李某某獲取違法所得8000元、宋某獲取違法所得9000元、馬某某獲取違法所得5000元。本案審理期間,三被告人自愿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均已構成詐騙罪。鑒于三被告人年齡尚小,通過正規渠道應聘至于某的公司,由于對法律的無知而走入犯罪道路,意識到公司不正規后及時離開,其主觀惡性較小,參與犯罪時間較短,到案后具有明顯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宋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典型意義
對于未成年犯罪案件,刑事處罰不是目的,對其進行教育矯正,使其彌補錯誤,早日回歸社會是最終目標。本案三名被告人采用虛假手段向他人售賣產品,涉案數額巨大,被騙被害人人數眾多、分布全國各地,影響極大,但是考慮到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為了解決家庭經濟壓力通過58同城正規途徑應聘至涉案公司,后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參與了犯罪,但是當三人意識到公司不正規后及時離開了公司,參與犯罪的時間較短,主觀惡性較小,最終對三人宣告緩刑。
二、趙某猥褻兒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在某教育培訓機構教室內(屏風隔斷式辦公桌),多名老師和同學在場的情況下,在輔導被害人黃某(12周歲)學習過程中撫摸黃某腿部,并伸入黃某衣服內撫摸黃某胸部、腹部,多次對黃某進行猥褻。案發后,趙某親屬補償被害方精神損失5萬元,被害方對趙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多次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本案發生在培訓教育機構的教室內,且數名老師和同學在場的情況下對被害人實施猥褻,應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趙某利用輔導被害人學習的職業便利實施犯罪,為預防其再犯罪的可能性,應判決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禁止從事與教育教學、培訓相關的職業。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五年;趙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禁止從事與教育教學、培訓相關的職業。
典型意義
教室、輔導機構等場所雖并非完全開放性場所,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公共場所,但具有相對“涉眾”性,符合公共場所的認定。而“當眾”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地點系其他在場人員視力可及的范圍,其行為處于隨時可能被發現、可以發現的狀況。行為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他人的行為,極大挑釁了普通民眾的道德情感和性羞恥的底線,社會影響惡劣,應從重從嚴處理。從業禁止規定,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職業和職務之便再次進行犯罪,從預防犯罪角度賦予法院按照犯罪情況可以對這類犯罪采取一個預防性措施。本案中趙某作為輔導機構的老師,利用輔導被害人學習的職業便利,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為預防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對其適用了從業禁止。
三、李某某、張某某、晉某某、高某某搶劫案
基本案情
1、2020年7月15日晚上21時許,被告人李某某(14周歲)伙同高某某(14周歲)、晉某某(16周歲)在某村遇到被害人任某某(殘疾人),李某某、高某某、晉某某用拳腳對被害人任某某進行毆打并向其索要錢財,因任某某身上沒有錢,李某某等三人未得到財物。
2、2020年7月16日晚上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晉某某、張某某(15周歲)、張某(另案處理)利用電動車將正在玩耍的任某某帶至一偏僻處,李某某、晉某某、張某某、張某用拳腳對被害人任某某進行毆打并向其索要錢財,另威脅任某某次日準備300元錢,不拿錢的話仍會遭受毆打,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當日從任某某身上搜走一個內存卡(鑒定價格人民幣15元)和一塊電池,而后離開現場。
3、2020年7月17日下午1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高某某、張某某再次對任某某進行毆打并索要錢財,當日將任某某身上攜帶的一部華為手機(鑒定價格人民幣300元)搶走,被害人任某某經鑒定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晉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四被告人犯罪時均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且四被告人家長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 被告人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
典型意義
庭審中,法院對四名被告人的成長經歷和犯罪原因做了調查。其中李某某被捕之前剛由初中輟學在家,其現階段處于青春期,思想不成熟,過早的輟學使其有機會接觸到成人社會中的不良風氣,加之法律意識薄弱,導致出現犯罪現象。高某某、張某某、晉現均為初中在校學生,三人思想幼稚,法律意識淡薄,有湊熱鬧的心理,在這個階段還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法院本著教育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的審判理念,給孩子們一個機會,判處四人緩刑;并在判決后實時跟進,定期與學校、家長聯系,了解孩子的思想、學習狀況。
四、吳某某犯詐騙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吳某某在快手王者榮耀游戲直播間,以是否需要王者榮耀游戲V8游戲賬號或在快手直播間刷禮物刷到第一名就送級別較高的王者榮耀的游戲賬號的名義獲得受害人楊某某、劉某某(均為未成年人)的信任,添加對方為QQ好友,然后以購買游戲賬號、密保、刷禮物獲得賬號等為由,多次騙取楊某某600元、劉某某8900元。案發后,吳某某將所騙財物全部退賠被害人。
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絡虛構事實,騙取不特定被害人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本案系吳某某利用網絡騙取未成年人財物,應酌情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隨著科學技術和網絡的快速發展,網絡成為人們學習知識、交流思想、休閑娛樂的重要平臺,因網絡是一把雙刃劍,對人的負面影響也不容低估。造成一些學生沉迷游戲、行為失范、價值觀混亂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學生的學習進步和身心健康,甚至出現人身傷亡。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聯網詐騙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因未成年人辨別能力和控制能力較弱,容易沉溺網絡游戲,受到詐騙分子誘惑而掉進陷阱。本案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被告人酌情從重處罰,體現了對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嚴厲打擊和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實踐中,未成年受害人合法利益被侵害后,因害怕被父母責備或羞于啟齒而不敢報警,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詐騙分子利用網絡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我們一方面應加強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和監督,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識,合理運用互聯網。
五、劉某某、靳某某組織賣淫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劉某某、靳某某夫妻多次組織賣淫女白某某(未成年人)、高某(未成年人)、孫某某(未成年人)、孟某某(未成年人)、趙某某(未成年人)、張某某(成年人)在酒店、賓館、嫖客家中等處賣淫。劉某某為賣淫女規定了賣淫內容和價格及嫖資分配比例。劉某某、靳某某利用微信伺機尋找嫖客,與嫖客商定嫖資后,向嫖客發送賣淫女照片供嫖客挑選,后駕駛自家車輛按照嫖客提供的地點接送賣淫女上門提供性服務,從中掙取嫖資。經統計劉某某、靳某某組織賣淫次數,合計約1500余人次,賣淫非法獲利83萬余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某、靳某某組織多人多次賣淫,賣淫人員中有多人系未成年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靳某某所起作用相比劉某某較小。靳某某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以組織賣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二被告人組織賣淫的賣淫女中有五名系未成年人,對于被介紹賣淫者的年齡,被告人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組織他人賣淫,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情節嚴重,應在十年以上量刑。對于此類案件,除了強調司法機關依法對組織者嚴厲打擊外,家長也應加強對未成年的教育、管理,在辦理案件中發現,在KTV等娛樂場所多有涉案未成年人,特別是未成年女孩,受環境影響,享樂思想、金錢至上思想充斥頭腦,違法犯罪案件不可避免發生。因此,家庭監管非常重要,教育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和金錢觀,自尊自愛,謹慎交友,把教育和預防工作做在前面,才能真正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