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 | 商丘中院召開環境資源審判新聞發布會 公布6起典型案例
6月4日,在世界6·5環境日到來之際,商丘中院召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市兩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有關情況,并公布6起典型案例。
會上,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崔海林通報了全市兩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近年來,兩級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強化生態文明建設司法保障,回應人民群眾對環境資源司法的新期待,中院成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各基層法院也先后成立了環資庭或專業審判團隊。2016年至今,兩級法院共審理環境資源案件657件。大力推進集生態恢復性、公眾參與性和宣傳教育性于一體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建設,認真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和保護優先原則,截至目前,兩級法院成立“商丘法官公益林”專區1處,助力森林公園處沙化土地治理;設立黃河故道、森林公園、天沐湖、芒碭山、申甘林帶等生態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基地8處,承擔“法治教育、補種復綠、巡回審判、志愿者服務”功能,構建起黨政重視、公眾參與、司法保護的立體環保模式。下一步,商丘兩級法院將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團隊職能作用,不斷提升環境資源審判整體司法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守護商丘碧水藍天,為助力商丘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商丘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更好司法保障。
中院環資庭庭長劉一宇公布了6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分別是:被告人張某運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崔某朝、王某飛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被告人杜某力、戴某忠等三人非法開采河砂、粘土破壞環境案,被告人趙某強非法狩獵罪案,被告人郝某中盜竊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李某星污染環境案。
新聞發布會由中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王養慶主持。省、市多家新聞媒體應邀參加新聞發布會。
附:商丘中院公布6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張某運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4日20時至3月5日凌晨,被告人張某運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商丘市梁園區水池鋪鄉溫莊村南地連霍高速北側的149棵楊樹采伐。經商丘市梁園區林業局鑒定,該149棵被伐涉案林木折合林木蓄積為23.4022立方米。梁園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運犯濫伐林木罪向梁園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梁園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運的濫伐林木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了涵養水源、防風固沙等生態效益的損失,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負賠償責任,梁園區檢察院提出的賠償損失公益民事訴訟請求于法有據,被告人張某運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已繳)。被告人張某運賠償公益財產損失1307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因行為人濫伐林木而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典型案例。根據我國《森林法》規定,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灘營造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不經主管部門批準而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樹木,數量較大的,構成濫伐林木罪。行為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本人林木且數量較大,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統籌運用刑事、民事責任方式,“伐木要許可,毀樹需擔責”,并支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對于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綠色生活方式,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案例二:被告人崔某朝、王某飛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9日11時許,被告人崔某朝、王某飛在民權縣黃河故道禁漁區林七水庫段內劃乘鐵皮船,使用蓄電池動力電捕魚器非法捕撈水產品。
裁判結果:民權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朝、王某飛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律規定,在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崔某朝、王某飛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民權縣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朝、王某飛共同故意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朝、王某飛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崔某朝、王某飛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遂判決:一、被告人崔某朝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二、被告人王某飛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三、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崔某朝的作案工具鐵皮船、電捕魚器、抄網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本案系因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案件,行為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律規定,在禁漁區使用電捕魚器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電擊捕魚是被我國《漁業法》禁止的一種捕撈方式,大小魚都易被電死,即使未被電死,電流也會對魚的性腺造成破壞,從而導致繁殖停止、基因突變、畸形等。另外,電流還會破壞河流中其他水生物,造成漁業資源和環境的嚴重破壞。電擊捕魚無疑是殺雞取卵、竭澤而漁,嚴重破壞水生態。人民法院通過該類案件的審理,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切實貫徹生態環境保護的價值取向。同時,通過以案釋法,達到宣傳震懾和警示教育效果,引導人民群眾增強保護生態環境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
案例三:被告人杜某力、戴某忠等三人非法開采河砂、粘土破壞環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杜某力、戴某忠、李某權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永城市王集鎮任樓村蔡樓南地非法開采河砂7017.2立方米、粘土17000.98 立方米,所開采的粘土被戴某忠拉取自用,河砂被三被告人拉到永城市市龍崗鎮張路口村存放,未及銷售即被公安機關予以扣押。經河南省巖石礦物測試中心鑒定,涉案河砂系建筑用砂、粘土系磚瓦用粘土,均屬非金屬礦產。經永城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建筑用砂價值216130元、磚瓦用粘土價值93505元。案發后,三被告人開采的建筑用砂由永城市礦業開發技術服務中心依法處置后已將款項上繳國庫。戴某忠家人主動繳納磚瓦用粘土款93505元。
裁判結果:永城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力、戴某忠、李某權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永城市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杜某力、戴某忠、李某權經所在社區矯正管理中心及相關機構評估具備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分別判令三被告人犯非法采礦罪,對杜某力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對戴某忠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對李某權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永城市法院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系在河道內進行非法采砂導致生態環境資源破壞引發的刑事案件。商丘地處豫東平原,屬淮河流域,境內河流大多呈西北東南流向,大致平行相間分布,多屬季節性雨源型,水位、流量變化很大,非法采砂行為極易造成河道流量不足、水生態受損嚴重且短期內難以恢復、水環境隱患多等諸多問題。本案中,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非法開采河砂,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和河道損壞,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人民法院通過嚴懲重罰河道生態破壞者,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構筑河道保護的良好生態屏障,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被告人趙某強非法狩獵罪案
基本案情:2019年期間,被告人趙某強違反狩獵法律規定,采用夜間照明的方法非法狩獵野兔13只、野雞11只,后將其非法狩獵的野雞、野兔用于食用和送人。寧陵縣檢察院以被告人趙某強犯非法狩獵罪向寧陵縣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寧陵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強違反狩獵法律規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趙某強犯非法狩獵罪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趙某強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坦白,予以從輕處罰。趙某強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其予以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趙某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趙某強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管制六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系非法狩獵刑事案件,捕獵野生動物的現狀日趨嚴重,運用刑罰手段保護野生動物是維護生態平衡的一種有效手段。本案中,行為人為了滿足自己的食欲,獵捕屬于受國家保護的野雞、野兔,該行為嚴重危及野生動物的生存,破壞生態環境的平衡。寧陵縣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定罪,結合行為人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情況,判處被告人管制六個月。該判決既體現了懲治環境資源犯罪,保護生態環境的價值取向,又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發揮了刑法的強制和教育作用。該判決在禁止非法捕捉野生動物、維護生物鏈條的完整性等方面具有積極影響。
案例五:被告人郝某中盜竊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份和12月份,被告人郝某中在虞城縣稍崗鄉趙橋村虬龍溝河灘地處,私自拉走屬于國家所有、虞城縣水利局管理和使用的虬龍溝河灘土方1200方。經虞城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郝某中偷拉虬龍溝河灘土方1200方,價值7200元。經虞城縣水利局評估,恢復虬龍溝虞城縣稍崗鄉趙橋村段河道堤防共需費用36192元。虞城縣檢察院以被告人郝某中犯盜竊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虞城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郝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國家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郝某中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系初犯,酌情從輕處罰。郝某中的犯罪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根據被告人郝某中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綜合因素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郝某中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郝某中向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虞城縣檢察院繳納恢復虬龍溝虞城縣稍崗鄉趙橋村段河道堤防費用36192元。
典型意義:該案系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涉及環境修復費用的裁判問題。虞城縣境內黃河故道段較多,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在利益的驅使下,案發地村民盜竊黃河故道土方時有發生,對黃河故道危害較大,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人民法院對該行為采取高壓態勢,對盜竊黃河故道土方的被告人判處監禁刑,既起到打擊、震懾作用,又能起到了教育、預防的作用。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承擔修復費用,達到了修復環境的目的。這充分體現了國家現行的環境治理政策,同時有力震懾了污染環境犯罪,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案例六:被告人李某星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份,李某星通過車某濤(已另案處理)聯系武某峰(已另案處理)非法貯存、處置崔某生(已另案處理)的乙二醇副產品,三人在明知武某峰沒有貯存、處置危險廢物資質情況下,安排車輛分8、9次從山東省聊城市荏平縣一家公司運輸246.54噸危險廢物乙二醇副產品到夏邑縣國強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罐中貯存。經鑒定,該液體六價鉻檢測值為6.86mg/L,據此判定該液體為危險廢物。夏邑縣環保局為處置該廢物,共支出費用200余萬元,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
裁判結果:夏邑縣法院一審以被告人李某星犯污染環境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八千元;責令被告人李某星與崔某生、車某濤、武某峰共同賠償因處置危險廢物而給國家造成的損失237.159萬元。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因非法處置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而引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人民法院根據李某星的犯罪事實、情節,結合同案犯崔某生等人判決情況,以李某星犯污染環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進一步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依法打擊非法排放、傾倒、處置、經營廢物的產業鏈條,服務保障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