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華英農業進入預重整!
2021年6月5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河南華英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英農業)進行預重整。同時,根據部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推薦,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和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擔任河南華英農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預重整期間的臨時管理人。該案是河南法院審理的首個上市公司預重整案件。
2021年5月26日,信陽中院對潢川瑞華供應鏈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華公司)申請華英農業進行預重整一案進行立案審查。6月5日,信陽中院召開聽證會,聽取債務人、債權人、出資人、意向投資人、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專家等意見。經審查,信陽中院認為華英農業符合預重整條件,同意瑞華公司的申請,作出上述決定。
預重整期間,華英農業自行經營管理,同時應當接受臨時管理人的調查和監督,并履行預重整相關義務。預重整期間為3個月,有正當理由的,經臨時管理人申請,可以延長1個月。信陽中院同意華英農業進行預重整,不代表信陽中院最終受理華英農業的重整申請,不代表華英農業正式進入重整程序。
小貼士:預重整屬于法庭外程序,在庭外重組和破產重整兩種制度的基礎上融合創新產生的一種企業挽救輔助性模式。預重整主要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在司法的有限介入下,準確識別困境企業的重整價值,可以降低重整制度成本,實現對有價值困境企業的盡早拯救,并維護債務人、債權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多元利益。
預重整期間,債務人、債權人、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臨時管理人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協助下,開展平等、自愿的商業談判,根據相關規則達成重組協議或者參照重整計劃草案的制作和表決規則達成預重整協議。上述協議如果與債務人未來在重整期間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一致,將繼續發生法律效力。有關債權人在預重整期間對上述協議的同意視為對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的同意,除非上述協議的內容、基礎條件在債務人重整期間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并且對有關債權人產生不利影響或者與有關債權人的重大利益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