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湖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某輝等8人涉惡勢力集團“套路貸”犯罪案
5月27日,蓮湖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某輝、同某武等8人涉惡勢力集團“套路貸”犯罪一案。被告人張某輝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其余同案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又二個月不等刑罰。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張某輝、同某武、董某狗、董某榮、李某盈、溫某宏、徐某雄、焦某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陸續糾集在一起, 分工明確,配合嚴密,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動。
被告人張某輝指使被告人同某武、董某狗以向被害人快速出借資金為誘餌, 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協議, 協議中“利息”一欄空白,借此收取高額的砍頭息及管理費。這些協議均由張某輝持有,不給被害人留存。
為確保以上被害人能及時支付利息,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張某輝等還與被害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被害人名下房屋,租期長達數十年或不定期,而且租賃合同也均由張某輝等人持有,不給被害人留存。在被害人無力歸還高額借款本息的情況下強占房屋,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被告人張某輝伙同同某武、董某狗等人隱瞞資金來源,欺騙或強迫被害人轉單平賬、以貸還貸,將高額利息和本金轉換成一個新的借款合同,增加被害人借款成本。在部分被害人借貸關系存續期間,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收取高額違約金,要求被害人將利息、費用等轉入張某輝表弟安某文賬戶內,并據此不承認已收到利息。張某輝還通過同某武指使被告人董某榮、溫某宏、李某盈、徐某雄、焦某等人對部分被害人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催收債務。此外,張某輝還指使張某社等人通過虛假訴訟獲取非法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輝為首要分子,與被告人同某武、董某狗、董某榮、溫某宏、李某盈、徐某雄、焦某等七名組織成員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糾集在一起,利用“套路貸”多次共同實施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蓮湖法院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4項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被告人張某輝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被告人同某武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被告人董某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其余同案被告人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又二個月不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