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巴縣人民法院關于整治頑瘴痼疾內容面向社會公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要求,堅持開門搞整頓,確保頑瘴痼疾專項整治取得實效,根據鎮巴人民法院《關于開展隊伍教育整頓的實施方案》,現將頑瘴痼疾專項整治內容面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一)整治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1.對落實“三個規定”重視不夠、組織不力,認識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規定要求,不愿、不會、不敢如實記錄報告;宣傳教育不到位,社會認知度不高,沒有營造出良好的輿論氛圍。
2.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轉遞材料、打探案情,對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等情況,不按照規定如實記錄。
3.以本人或特定關系人名義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籌資、借款借物,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請托人、律師請吃、送禮或其他利益,為案件當事人在案件訴訟、司法鑒定等方面提供幫助,為律師介紹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費用,以及其他違規交往、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3.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人的;
4.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違規接觸、交往的;
5.違反辦案回避制度的;
6.泄露辦案審判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7.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8.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9.在委托評估、拍賣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10.對干警親屬從事律師職業情況底數不清,監管不到位,違規以律師身份代理其任職法院訴訟執行案件。
11.監督檢查、通報曝光、追責問責機制不健全,導致“三個規定”落實不到位;
12.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存在的其他問題。
(二)整治干警及其家屬違規從事經營活動、違規參股借貸
1.在職干警。(1)經商辦企業的;(2)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的;(3)違規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4)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5)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6)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7)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8)投資入股或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的;(9)受雇于任何組織、個人的;(10)利用職權推銷指定與本人從事工作或分管領域相關聯產品的;(11)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12)法官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的。
2.離任干警。原領導班子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干警在離任三年內,其他干警在離任兩年內,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
3.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規定。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干警的職權或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在干警任職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違規行為具體包括:(1)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與他人合辦私營經濟組織的;(2)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企業的; (3)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公司回國從事經營活動的;(4)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不包括獨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動等方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賃、委托、合作、聯營等方式在國有、集體單位的經商辦企業或者其他經營性活動的;(6)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營利性活動。
4.干警子女及其配偶違規行為。(1)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警的工作任職區域內擔任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2)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警的工作任職區域內從事與法院業務相關的評估、鑒定、拍賣等有償中介活動的;(3)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干警的工作任職區域內經營借貸公司、金融擔保公司或者從事資產融資、企業重組等營利性活動,可能影響審判、執行活動的。
5.變相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隱名投資,或利用他人身份變相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弄虛作假變相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三)整治違規違法暫予監外執行
(1)對罪犯考核材料、病情鑒定等材料審核不嚴,存在明顯問題沒有發現,甚至明知是虛假材料仍予以認定;(2)在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過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屬及其請托人請客送禮,甚至受賄、索賄;(3)與刑罰執行機關干警、罪犯家屬及其請托人私下串通,為罪犯違規暫予監外執行創造條件、出謀劃策;(4)幫助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徇私舞弊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甚至為涉黑涉惡人員充當保護傘;(5)在罪犯交付執行過程中、暫予監外執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職責,導致罪犯脫管、漏管。
(四)整治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
1.有案不立整治重點
違反立案登記制規定,采取發放立案指標、限定立案數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礙或限制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
2.壓案不查整治重點
違反審判、執行期限管理規定,(1)未依法在規定期限內向當事人送達起訴狀副本、傳票及其他法律文書;(2)審限變更的申請和批準不符合規定;(3)案件中有可供執行財產而不執行;(4)訴前、訴訟保全過程中,超標的、超范圍、超時限采取保全措施;(5)消極執行,查詢、評估、處置財產及發放執行款物不及時,虛假終本報結;(6)嚴重超審限,案件久拖不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3.有罪不究整治重點
(1)對依法應當判決有罪的案件,違法宣告無罪;(2)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3)對于沒有從輕或減輕情節,降格量刑等問題;(4)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濫用自由裁量權,利用審判執行權謀取私利,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違反規定泄露審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案件情況。檔案管理制度不落實,丟失卷宗、訴訟材料;(5)違反財產保全、執行查封有關規定,超標的、超范圍、超時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評估、處置財產不及時,執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虛假終本報結,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以終本方式結案。違規采取執行措施;(6)在“套路貸”等虛假訴訟案件中違紀違法。
(五)整治法官離任后違規從事律師職業、充當司法掮客
(1)領導干部在離任三年內,其他人員在離任兩年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以其他律師名義接受委托,隱名代理,在幕后充當“法律顧問”(2)法官離任后,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3)法官離任后從事律師職業,利用原任職單位的社會關系,拉攏腐蝕承辦案件的法官,從中牟利;(4)法官離任后在律師事務所任職,利用其原任職單位的社會關系,從事向案件承辦法官打探案情、協調案件等活動,影響案件依法公正辦理;(5)法官離任后,利用其原任職單位的社會關系,通過向承辦案件的法官介紹律師或給律師介紹案源等方式從中牟利,影響案件依法公正辦理;(6)法官被開除后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作為當事人的盜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徐外);(7)法官離任后,存在其他違規擔任律師、法律顧問,或以其他方式充當司法掮客等問題。
(六)執行工作“一案雙查”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1.對“一案雙查”重視不夠。傳達學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執行工作實行“一案雙查”的規定》和省法院《執行工作“一案雙查”實施細則》不到位,對省法院交辦“一案雙查”線索辦理不及時,認真審核把關不嚴,影響交辦案件辦理效率和效果。對 “一案雙查”工作開展力度不大,未定期梳理群眾信訪反映問題,及時組織開展“一案雙查”工作。
2.“一案雙查”辦理質量不高。沒有通過調卷審查、系統檢查、聽取當事人意見、內部談話等方式核查情況,沒有對標執行案件辦理、執行工作管理上存在的七個方面突出問題逐一進行檢查,對案件事實特別是一些關鍵環節核查不清。
3.“一案雙查”查究不到位。落實“問題調查核查到位、發現問題查處到位、對信訪人反饋和息訪疏導到位”“三個到位”要求不嚴,突出問題未依法糾正到位、人員責任未追究到位。沒有通過“一案雙查”,舉一反三,有針對性地開展警示教育,制定相應整改措施。
(七)整治政法系統行業部門其他突出問題
重點把握本地區本院多發性、頑固性問題,緊盯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制約嚴格公正執法司法的堵點、影響法院隊伍建設的難點問題。
歡迎廣大群眾如實提供相關問題線索。對誣告陷害、不實舉報的要依紀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者責任。
受理電話:0916--- 6777087(受理時間:即日起至6月15日法定工作日8:00-12:00,14:00-18:00)
郵政信箱: 鎮巴縣涇洋鎮武營街150號 (縣委政法委教育整頓辦)
鎮巴縣人民法院隊伍教育整頓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