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倡議書
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員會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為認真貫徹落實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決策部署,進一步執行好“三個規定”,推進全市法院全面從嚴管黨治警,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結合法院隊伍教育整頓相關要求,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現提出如下倡議:
各級領導干部請做到:
1.不以任何形式為案件說情打招呼、打聽案情;
2.不以任何形式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
3.不以任何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
全市法院工作人員堅決做到:
1.不得違規過問和干預他人辦理的案件;
2.不得違規轉遞涉案材料或打聽案情;
3.不以任何方式為案件說情打招呼;
4.對干預、說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絕;
5.全面、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6.不得泄露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工作情況;
7.不得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不得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不得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8.不得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進行不正當接觸交往或接受其請客送禮等利益;
9.不得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0.不得在委托評估、拍賣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
廣大人民群眾請做到:
1.不要請托領導干部、法院工作人員過問案件、打聽案情、干預司法;
2.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個規定”是公正廉潔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維護正義是我們的責任和義務。讓我們共同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司法生態,為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而不懈努力!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