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法院:部隊致謝送錦旗 感謝法官解難題
6月8日上午,南陽市某人民武裝部部長聶明一行將一面繡著“公正執法先鋒 法律擁軍模范”字樣的錦旗送到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感謝該院法官杜鴻依法維護部隊合法權益,并對該院快立、快審、快結涉軍案件連連稱贊。隨后,宛城區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趙曙君與武裝部部長一行就司法合作、軍地和諧建設等進行了座談。
武裝部部長送錦旗一事還要從1998年說起,被告南陽市某人民武裝部與南陽市某集團簽定《房產契約》,將一處綜合樓賣給該集團。2012年,南陽市某集團又與原告李某某簽訂了《清償債務風險協議書》,將《房產契約》中的權利義務以55萬元全部轉讓給原告。原告將武裝部訴至法院,要求武裝部交還涉案房產并支付相應租金。
宛城區法院東關法庭受理該案后,庭長杜鴻多次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并到現場實地勘察,全力了解實情。因該案訴爭的四層綜合樓位于武裝部住所地院內,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收歸軍隊建制的通知》規定,涉案房產在南陽市某人民武裝部軍事管理區內,應由人民武裝部管理使用。
宛城區法院依法審理認為:被告與案外人南陽市某集團簽署的《房產契約》中約定將被告所有的四層綜合樓轉讓給南陽市某集團。合同簽訂后,雙方未實際辦理交付手續及房產過戶登記手續,房屋的所有權未依法轉移,南陽市某集團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無權轉讓。原告李某某與案外人南陽市某集團簽署的《清償債務風險協議書》中約定南陽市某集團將其在武裝部擁有的長期應收款人民幣59萬元的相關手續出讓給原告李某某,該協議系債權轉讓協議性質。結合案件實際和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李某某依據該協議獲得的是債權,享有的是債權請求權,故原告無權要求被告交付涉案房產,亦無權要求被告為其辦理房屋產權證。法院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李某某負擔。原告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宛城區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趙曙君代表宛城區法院接收錦旗后表示,宛城法院始終把維護軍隊軍人軍屬合法權益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對涉軍案件優先受理、優先審判、優先執行,切實保障軍民雙方合法權益的實現,以實際行動維護軍隊和地方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