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法院:善用律師調查令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感謝李法官解決了我的“取證難”問題,保障了我的律師權利。”6月2日桐柏縣法院民事審判團隊辦公室內,薛文玲律師感謝的對李守蓮法官說道。
2021年5月24日,國網河南省供電公司桐柏縣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文玲律師向桐柏縣法院提交了律師調查令申請書。接到申請書后,桐柏縣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李守蓮立即對該申請書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確系原告在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證據,且是必須查明的事實,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薛文玲律師簽發了律師調查令。在規定有效期內,薛律師持令前往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縣支行、桐柏縣某局等相關部門調取了涉案當事人的相關證據材料,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提供了扎實充分的證據。
律師調查令是當事人的權利的一個延伸,不僅是律師權利的有效保障,更打通了從法庭到律師再到被調查單位的通道。桐柏縣法院為提高當事人應訴能力,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嚴用、善用、用好此項律師權利。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時,經書面申請,通過認真審查,由法官依法簽發律師調查令供指定代理律師向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調取財產線索,發現接受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向其上級機關或其所在單位出具司法建議,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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