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與追責并用 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您好!我是市紀委監委的工作人員。請問在企業運行當中您是否遇到吃拿卡要等問題?到政府職能部門辦事還存不存在‘門難進,事難辦’的現象?”5月31日下午,市紀委監委電教中心主任楊碩到分包聯系的中車洛陽機車有限公司調研走訪,了解企業遇到的困難,征集營商環境領域的問題線索。
5月24日,我市印發《洛陽市紀檢監察機關優化營商環境激勵擔當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激勵擔當與責任追究并用,助力營商環境優化。
《暫行辦法》共4章20條,明確指出激勵擔當與責任追究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權責一致、錯責相當的原則。明確了可進行減責或免責的4類情形和進行責任追究的12類情形,激勵黨員干部擔當作為,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在激勵擔當方面,《暫行辦法》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倡樹寬容失誤、激勵擔當的鮮明導向,明確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進行減責或免責:在涉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在涉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及時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未牟取私利的;其他符合減責或免責情形的。
在責任追究方面,《暫行辦法》明確,發現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含《監察法》列舉的對象和范圍)在涉企監管及事務中有“在監督管理服務中人為設置障礙、選擇性執法,不作為、慢作為、懶政怠政,截留涉企優惠政策,違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甚至通過‘影子公司’貪腐謀利;在涉企管理中濫用自由裁量權,對企業亂檢查、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加重企業負擔;在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項目招標、政府采購等方面制定實施歧視性政策,不公平對待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12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責任追究。
去年以來,我市還制定實施服務保障企業健康發展11條舉措,深入企業走訪調研、監督檢查,推動解決涉企問題323個,問責82人,印發通報15期,為洛陽營商環境的不斷優化提供了強力支撐。
“要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論述,堅持激勵擔當與責任追究并用,深入推進營商環境治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助力加快打造最優營商環境。”市紀委監委黨風政風室主任張建剛說。(陳聚濤 張艷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