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群眾辦實事|世界環境日,伊川法院在行動
為進一步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6月5日上午,伊川法院綜合審判庭在人民大街繁華路段開展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主題的世界環境日普法宣傳活動?;顒又?,干警通過擺放展板、懸掛宣傳橫幅、設立法律咨詢臺、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向過往群眾講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典型案例、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同時也呼吁群眾從力所能及的小事做起,不盜伐、濫伐林木,不捕殺、進食珍貴野生動物,引導他們牢固樹立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理念,自覺踐行綠色生產和生活方式,共同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家園。此次活動發放宣傳資料100余份,解答群眾疑惑40余條。
每個人都是生態環境的保護者、建設者、受益者。下一步,伊川法院將繼續積極宣傳生態環保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持續加大對各類環境資源類案件的審判執行力度,為建設生態伊川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典型案例
2017年秋至2018年春,汝陽縣村民史某某唆使他人獵捕、并多次非法從牛某某等人處收購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紅腹錦雞,后通過微信聯系李某等人聯絡商談交易事宜,通過郭某等人安排長途客車運輸,將其收購的紅腹錦雞銷往河南南陽、湖北武漢、福建龍巖等全國各地百余只,其中有銷售記錄的有111只,違法所得達36910元。洛陽市兩級法院審理后以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