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法院首個適用《民法典》“債務加入”案件宣判
來源: ? 2021-06-28 09:23:42
近日,周至法院對原告朱某訴被告王某、被告劉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進行宣判,這是周至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首個適用《民法典》“債務加入”規定判決的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朱某受被告王某的雇傭從事家具零售工作,被告王某欠付原告朱某2020年上半年的工資。被告王某不再雇傭原告之后,被告劉某繼續雇傭原告朱某從事家具零售工作,并且被告劉某通過微信向原告朱某表示自己會承擔被告王某拖欠原告朱某的工資。因被告王某未按期支付原告拖欠朱某的工資,原告朱某遂將被告王某起訴,并要求被告劉某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結果:周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劉某通過微信向原告朱某作出意思表示,表示愿意承擔被告王某拖欠原告的工資,該行為符合并存債務承擔的法律構成要件,屬于債務加入。原告朱某要求被告劉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故判決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朱某工資,被告劉某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法官釋法:《民法典》首次對債務加入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根據該解釋,《合同法》對債務加入并未進行規定,故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