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法院宣判《民法典》實施以來首例撤銷婚姻案件
近日,周至法院宣判一起一方因婚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引起的撤銷婚姻案件,雙方均未提出上訴,6月22日,該院已將生效判決書送達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原告趙某與被告劉某于2018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2月底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2020年4月,被告無故到鄰居趙某家用磚塊將其孩子腿部打傷,公安機關協助被告家屬將被告送往西安精神衛生中心檢查,診斷為精神分裂癥。被告此前還有過一次婚姻,在離婚判決中,認為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院認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中,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結合本院之前生效判決文書中已認定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證明被告婚前患有重大疾病。雙方結婚登記時在《婚姻登記誠信告知書》上應當如實填寫有關信息,被告故意隱瞞自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事實,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如實告知,違反了婚姻登記有關規定。精神疾病作為重大疾病一類,被告在自身患有該病時應在婚前向原告如實告知。原告在2020年4月知曉被告患病并在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原告主張撤銷其與被告婚姻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法官提醒,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法律雖取消了強制婚前檢查的規定,但一方對另一方的身體健康狀況有知情權,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應當向另一方如實告知,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有權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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