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群眾辦實事】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守護群眾財產安全
2020年10月10日“斷卡”行動開展以來,我院依法審結多起電信詐騙案件,嚴厲打擊電信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然而此類案件屢禁不止,群眾上當受騙時有發生,為提高群眾防范意識,增強法律理念,洋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洋縣草壩村民委員會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郭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并在庭審現場,對群眾進行了防范電信詐騙和禁毒知識宣傳,為群眾提供法律幫助。轄區干部、群眾200 余人現場旁聽。
案情簡介:
被告人郭某為了賺取傭金,聯系網友王某,在王某的指導、幫助下,通過網絡購買銀行卡、銀行卡預留電話,并注冊支付寶賬號實施“洗錢”行為。王某向郭某推薦“客戶”,郭某將辦理好的支付寶二維碼、銀行卡號發送給“客戶”,“客戶”將錢轉入其提供的賬戶內,后郭某通過銀行ATM機替“客戶”取款,取款后再將現金通過無卡存款的方式存入“客戶”指定的賬戶進行資金轉移,郭某獲得取款金額百分之五或百分之七的傭金。期間王某還將郭某拉入相應的灰色產業鏈QQ群組招攬“客戶”,替犯罪分子轉移資金,賺取傭金。
2020年10月25日被害人周某(洋縣人)在QQ上被騙取資金144992元,同日被告人郭某利用上述方式將被害人周某被騙取的18700元在ATM機取現,后通過無卡存款存入“客戶”指定的賬戶。10月26日郭某以同樣方式再次將周某被騙取的40000元ATM機取現,用無卡存款的方式存入“客戶”指定的賬戶。2021年1月8日郭某退賠被害人62420元。
郭某還通過同樣方式將朱某、徐某兩名被害人被網絡詐騙的資金進行轉移。2020年9月底至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郭某使用的8張銀行卡用于為網絡犯罪資金提供轉移,支付結算金額417萬余元。
經審理認為:
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獲取高額報酬,利用支付寶、銀行卡等為他人網絡犯罪提供幫助轉移犯罪所得,支付結算金額417余萬元,情節嚴重,郭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郭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罪名成立。結合郭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其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郭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 元;依法沒收其涉案作案工具。
法官寄語:
網絡電信詐騙是目前社會頻發犯罪類型之一,我縣每年因網絡詐騙被騙人數較多、金額巨大,給群眾及社會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本次對郭某犯罪案件的公開審判,目的在于提高群眾安全防范意識,拒絕網絡高利誘惑,守好自己的錢包,讓犯罪分子無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