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微課堂】第十七期:民法典緊急救助他人免責
來源: ? 2021-06-29 17:27:22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理解適用
緊急救助行為免責的構成要素為:
(1)救助人沒有救助義務,系自愿實施救助。
(2)須情勢緊迫不得不實施救助行為。
(3)救助人是以救助為目的實施的緊急救助行為。
三、典型案例
3月17日,D6563次列車緊急廣播稱,有旅客突發疾病,尋找醫生。正在列車上的華醫生伸出援手積極救治,但最終因搶救無效導致該旅客死亡。隨后被旅客家屬要求列車工作人員索要醫師證,并拍下照片、車票等留存,還要求華醫生寫了一份情況說明,簽上名字,并對此負責。
評析:在列車上突發疾病的患者,必須得到及時搶救,而囿于高鐵不能及時靠站停駛的條件限制,乘客尤其是具有醫學常識的乘客參與搶救尤為重要,可以說,此種情形下的搶救病人屬于民法領域的緊急救助。
《民法典》中也規定了緊急救助行為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救助行為人無需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到醫生動車救助病人事件來說,即便造成了損害,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有必要強調,緊急情況下的施救,本來就屬于應受鼓勵的善行,即便造成損害,也將免除法律責任。這一常識理當加以普及,讓更多人敢于在他人處于危難之時伸出援助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