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這9條環保法規正式實施
2021年9月將施行的環保政策和行業標準已整理好,請查收!
政策法規
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2021年6月30日,經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從業單位和個人業績情況信息虛假的,可通過信用記錄系統舉報。有關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舉報材料后及時組織核查;對核查屬實的,在信用記錄系統中對相關從業單位和個人的有關行為予以記錄。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信用記錄等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各地政策
2、《上海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上海市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于2021年6月15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的相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規劃、責任區、水域保潔作業服務等領域的協作,推進建立長江三角洲區域信息共享、聯勤聯動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體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通過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直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3、《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1年7月28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涉及農用地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向同級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通報。
4、《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1年6月29日審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制定生態修復規劃,對生態功能退化或者喪失的河湖水系、紅樹林濕地、岸線等區域、流域,組織實施系統性生態修復、重要生態廊道節點生態修復等工程,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功能。
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發布環境污染的預警信息,并按照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響應措施。
5、《汕頭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汕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6月30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場所建立宣傳教育基地,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本市大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6、《湖南省洞庭湖保護條例》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1年5月27日通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規范組織制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科學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關停、拆除禁養區內的養殖設施,在限養區、適養區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對投餌和使用藥物予以規范。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在湖區天然水域投肥投餌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7、《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5月28日修訂,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商務、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職責對廢棄機動車輛、船舶拆解單位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實施監督管理。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屠宰加工的單位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此外,還有政策和行業標準將于9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