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該如何處理?官方指引來了
近日,中國水網獲悉,《四川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引(試行)》發布,本技術指引適用于污泥的產生、儲存、處理、運輸及最終處置的管理和技術選擇,以增強污泥處理處置管理決策的科學性。
本技術指引從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和建設、污泥處置方式技術路線、污泥處理單元技術路線、污泥運輸和儲存、污泥處理處置安全運行與監管、污泥處理處置保障措施等方面進行詳細介紹。詳情如下: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引(試行)》的通知
川建城建函〔2021〕1228號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為指導各地開展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全面推動我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促進污泥資源化利用,我廳制定了《四川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執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9月9日
四川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引(試行)
總則
為提高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技術指引。
本技術指引所稱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以下簡稱“污泥”),是指在城鎮生活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本技術指引所稱污泥衍生產品(以下簡稱“污泥產品”),是指在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經過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后形成的可資源化利用的衍生產品。
本技術指引適用于污泥的產生、儲存、處理、運輸及最終處置的管理和技術選擇,以增強污泥處理處置管理決策的科學性。
污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控制原則,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根據污泥最終安全處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選擇適宜的污水和污泥處理工藝。
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鼓勵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堅持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達到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的目的。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負責污泥的安全處理處置。地方人民政府應優先采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污泥產品。
鼓勵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處理處置污泥;鼓勵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研發適合我省實際情況和地區特點的污泥處理處置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
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和建設
現有污泥處置能力不能滿足需求的城市和縣城,要加快補齊設施缺口,建制鎮與縣城污泥處置應統籌考慮,處置設施宜相對集中設置。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當地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土地利用、園林綠化、生態保護、水資源保護、產業發展等相關專業規劃相協調。
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規劃污泥產生量,合理確定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模;近期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前污水量和進水水質適度超前確定,充分發揮處理設施的投資和運行效益。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污泥處理必須滿足污泥處置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不得通過驗收;目前污泥處理設施不滿足處置要求的,應加快整改,確保污泥安全處置。
鼓勵采用焚燒干化、熱水解、厭氧消化、好氧發酵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鼓勵采用污泥和餐廚、廚余廢棄物共建處理設施方式,提升城市有機廢棄物綜合處置水平。開展協同處置污泥設施建設時,應充分考慮當地現有污泥處置設施運行情況及工藝使用情況。
在規劃建設處理設施時,除作技術經濟分析外,應重視碳排放評價。
污泥處置方式技術路線
污泥處置是指處理后污泥的消納過程,處置方式主要有焚燒、建筑材料綜合利用、土地利用、填埋等。各地應綜合考慮污泥泥質特征、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污泥處置方式。
污泥焚燒。污泥焚燒可分為單獨焚燒與協同焚燒。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采用污泥焚燒工藝,宜采用干化焚燒的聯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熱能利用效率;鼓勵污泥焚燒廠與垃圾焚燒廠合建,鼓勵污泥作為低質燃料在火力發電廠焚燒爐、水泥窯或磚窯中混合焚燒;鼓勵對符合要求的爐渣進行建材綜合利用。
(1)污泥采用單獨焚燒時,泥質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單獨焚燒用泥質》(GB/T 24602),焚燒爐渣必須與除塵設備收集的焚燒飛灰分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焚燒爐渣按一般固體廢物處置,焚燒飛灰應按危險廢物處置。焚燒煙氣排放控制要求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其中二噁英控制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的相關規定。
(2)污泥可與生活垃圾協同焚燒,或在工業焚燒爐、火力發電廠焚燒爐中作燃料利用,入爐污泥的質量宜小于垃圾(燃煤)量的20%。焚燒煙氣排放控制要求應滿足國家相應污染控制標準。
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是指污泥的無機化處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磚、制輕質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有條件的地區應推廣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利用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并嚴格防范在生產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1)污泥用于制水泥時,水泥窯協同焚燒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污泥工程設計規范》(GB 50757),所制水泥質量應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硅酸鹽水泥熟料》(GB/T 21372)、《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 30760)中技術性能要求。污泥占總原料質量比(以干污泥計)不宜超過10%。
(2)污泥用于制磚時,污泥泥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制磚用泥質》(GB/T 25031)的規定,利用污泥制備出的成品磚質量應當滿足國家標準《燒結普通磚》(GB 5101)、《燒結多孔磚和多孔砌塊》(GB 13544)和《燒結空心磚和空心砌塊》(GB 13545)中的相關規定。有機質含量較低的污泥宜用于制磚。污泥占總原料重量比(以干污泥計)不宜超過10%,在工業條件允許或產品需要的情況下,混合比例可適當提高。
(3)污泥可作為原料制備陶粒等輕質輔料,根據污泥泥質及其他原材料情況,通過試驗確定原料配比,制備的陶粒品質應滿足《輕集料及其試驗方法 第1部分 輕集料》(GB/T 17431.1)的技術要求。
污泥土地利用。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園林綠化等,處理后符合標準的污泥產品可進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標準和規定。鼓勵符合標準的污泥產品列入政府采購名錄。在坡度較大或地下水水位較高的地點不應使用污泥產品進行土地利用,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帶嚴禁使用污泥產品進行土地利用。允許符合標準的污泥產品限制性農用。
(1)污泥產品用于園林綠化時,污泥必須首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泥質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GB/T 23486)的規定和有關標準要求。宜根據不同地域的土壤本底特性和植物習性等,確定合理的施用范圍、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時間。污泥使用地的地下水和土壤的相關指標需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
(2)污泥產品用于鹽堿地、沙化地和廢棄礦場等土地改良時,泥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泥質》(GB/T 24600)的規定,并根據當地實際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污泥使用地的地下水和土壤的相關指標需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
(3)污泥產品農用時,污泥必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并達到《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等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農用標準和規定。污泥產品應通過場地適用性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估,并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污泥產品農用時,年用量累計不應超過7.5t/hm2(以干基計,即含水率為0),連續使用不應超過5年。
污泥填埋。污泥填埋方式包括單獨填埋與混合填埋,宜采用污泥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不具備焚燒、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條件的污泥,可采用衛生填埋處置。衛生填埋前的污泥需進行減量化、穩定化處理,含水率應小于60%。未經脫水處理達標的污泥不得在填埋場填埋。污泥用于混合填埋或用作垃圾填埋場覆蓋土添加料時,泥質均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泥質》(GB/T 23485)的規定。采用協同處置方式的,衛生填埋可作為協同處置設施故障或檢修等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
污泥處理單元技術路線
濃縮脫水。污泥濃縮是通過重力或機械的方式去除污泥中的一部分水分,減小體積。污泥脫水是通過機械的方式將污泥中的部分間隙水分離出來,進一步減小體積。濃縮污泥的含水率一般為94%~96%。脫水污泥的含水率一般可達到80%左右。污泥濃縮和脫水工藝應根據所采用的污水處理工藝、污泥特性、后續處理處置方式、環境要求、場地面積、投資和運行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后續處理處置對含水率有要求的,可對污泥進行調理后深度脫水。
在污泥濃縮、調理和脫水等常規處理工藝基礎上,應根據污泥處置要求和相應的泥質標準,選擇適宜的污泥處理技術路線。污水處理廠不具備所需場地條件,或污水處理廠規模較小時,可將脫水后污泥集中運輸至具備處理能力的場地,進行穩定化及無害化處理。污泥經穩定處理后,應符合相關規范標準。處理后污泥未達到相關要求時,應采取其他措施進一步處理,達標后采取相應處置途徑。
石灰穩定。指通過向脫水污泥投加一定比例的生石灰并均勻摻混,生成氫氧化鈣和碳酸鈣并釋放熱量的過程。用石灰穩定后的污泥可實現消毒穩定、并提高污泥的含固率。
(1)石灰穩定污泥主要用于酸性土壤的改良劑、路基基材,以及填埋場的覆蓋土等。當采用后續水泥窯注入法生產水泥時,可適量代替水泥燒制的原材料。
(2)采用石灰穩定技術應考慮當地石灰來源的穩定性、經濟性和質量的可靠性。
(3)石灰穩定設施必須設置廢氣處理設備,宜采用濕式除塵設備處理。
污泥熱干化。污泥的熱干化是指通過污泥與熱媒之間的傳熱作用,脫除污泥中水分的工藝過程。為滿足污泥后續處置要求,可使用污泥熱干化進一步降低常規機械脫水污泥的含水率。
(1)污泥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為處置方式時,可采用污泥熱干化處理方式。無建材利用途徑時,可將好氧堆肥處理達標后污泥進行衛生填埋或焚燒。
(2)采用污泥熱干化工藝應與利用余熱相結合,不宜采用優質一次能源作為主要干化熱源,不宜單獨設置熱干化工藝。鼓勵利用污泥厭氧消化過程中產生的沼氣熱能、垃圾和污泥焚燒余熱、發電廠余熱或其他余熱作為污泥干化處理的熱源。
(3)污泥干化設備宜采用間接加熱的方式。
(4)熱干化系統必須設置煙氣凈化處理設施,并達標排放。
(5)熱干化產生的廢水經過處理后宜優先回用。當廢水需直接排入水體時,其水質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規定。
厭氧消化。厭氧消化是利用兼性菌和厭氧菌進行厭氧生化反應,分解污泥中有機物質,實現污泥穩定化非常有效的一種污泥處理工藝。
(1)土地利用處置可采用厭氧消化處理后的達標污泥產品。
(2)鼓勵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采用污泥厭氧消化工藝,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3)宜配套磷回收工藝單元回收消化濾液中產生的磷廢物。
好氧堆肥。好氧堆肥通常是指高溫好氧發酵,是通過好氧微生物的生物代謝作用,使污泥中有機物轉化成穩定的腐殖質的過程。
(1)土地利用可采用好氧堆肥處理后的達標污泥產品,無土地利用途徑時,可將好氧堆肥處理達標后污泥進行衛生填埋或焚燒。
(2)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出廠污泥應充分脫水以滿足堆肥含水率要求?;旌衔勰喑跏己室藶?5%-65%,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添加蓬松劑和返混干污泥調節含水率。
(3)堆肥可采用條垛堆肥和倉式(反應器)堆肥,其中條垛堆肥可采用靜堆式或翻堆式。靜堆式條垛堆肥應配備通風曝氣設施,風機的運行方式可采用堆內鼓風和堆內吸風兩種形式。當堆內吸風時,應在風機前設置滲濾液和濃縮液的收集設施并進行處理。翻堆式條垛堆肥宜采用專用翻堆設備,宜每周翻垛3-4次。
倉式堆肥可采用達諾轉筒、機械滾筒、立式發酵罐、隧道式發酵槽等形式。宜采用專用設施設備,宜安裝自動監控設施。
(4)鼓勵利用剪枝、落葉等園林廢棄物和礱糠、谷殼、秸稈等農業廢棄物作為高溫好氧發酵添加的輔助填充料。
(5)污泥接收區、快速反應區、熟化區、儲存區的地面及周邊及車行道應采取防滲措施。整個工藝流程應在經防滲處理后的地面上進行。
(6)堆肥廠應設置廢水的收集、排除和處理設施,構建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統。
(7)堆肥廠應設置臭味控制設施。
蚯蚓養殖處理。蚯蚓養殖處理通常是將污泥與農業廢棄物混合進行發酵預處理后,添加到蚯蚓養殖床,通過蚯蚓采食消化,將污泥轉化為蚯蚓糞,生產蚯蚓和蚯蚓糞兩種產品。
(1)蚯蚓養殖處理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
(2)蚯蚓養殖處理污泥暫無相關行業標準,產品蚯蚓糞應符合相應泥質標準,宜用于土地利用。
(3)污泥宜與秸稈、菇渣、果蔬殘體等農業廢棄物進行混合發酵為養殖基料。蚯蚓養殖過程中基料含水率宜保持在65%以上。
(4)濕度控制、營養液投加、蚯蚓篩分等工序宜采用自動化設備。
(5)污泥蚯蚓養殖區域地面應采取防滲措施。整個養殖過程應在經防滲處理后的地面上進行。
(6)污泥蚯蚓養殖區域應設置廢水的收集、排除和處理設施,構建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統。
(7)污泥蚯蚓養殖區域應設置臭味控制設施。
其他處理方式。污泥處理單元還包括污泥熱解、污泥碳化、超臨界水氧化等,新型技術運用應進行充分技術經濟分析。
污泥運輸和儲存
污泥運輸。鼓勵采用管道、密閉車輛和密閉駁船等方式運輸污泥。運輸過程中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灑落或滴漏造成的環境二次污染。嚴禁隨意傾倒、偷排污泥。
污泥中轉和儲存。需要設置污泥中轉站和儲存設施的,可參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等規定,并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和使用。
污泥處理處置安全運行與監管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的監管。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保障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污泥處理處置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執行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準和規范,保證從業人員的衛生健康;應制定相關的應急處置預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發生。
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建立完備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并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及其副產物(污泥產品)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5年。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污泥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處置方式進行監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單位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污泥產品土地利用后的環境質量狀況變化進行評價。污泥處理處置場所應禁止放養家畜、家禽。
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污泥處置的填埋場、焚燒廠的監督和管理。接收污泥的填埋場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泥質、填埋場場地的水、氣、土壤等本底值及作業影響進行監測。污泥焚燒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性質、污泥量、排放廢水、煙氣、爐渣、飛灰等進行監測。污泥建材綜合利用單位還需對污泥產品的性質和數量進行監測和記錄。
污泥處理處置保障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應按國家要求征收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應覆蓋污泥處理處置運營成本。應通過財政補貼等途徑保障污泥處理處置費用,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穩定運行。
各級政府應加大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對于列入國家鼓勵發展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和設備,按規定給予財政和稅收優惠;建立多元化投資和運營機制,鼓勵通過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