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重錘出擊綠巨人IPO造假 中介機構不能成為漏網之魚
近日,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發布了對江西綠巨人在IPO過程中財務造假的處罰決定。根據江西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綠巨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未完整披露關聯交易,同時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還存在虛假記載,一方面以跨期調整項目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另一方面以虛增應收賬款項目回款方式虛增利潤。
為此,江西監管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周軍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黃烈堅、徐濤、曹軍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陳斌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而在江西監管局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證監會已于2020年4月29日對綠巨人展開立案調查,同時給予36個月內不受理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當時,證監會就認定綠巨人2016-2018年大量更改銀行流水對手方名稱、摘要、明細賬記錄;未完整披露關聯方及其貸款走賬、資金拆借等資金往來情況;會計基礎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采購驗收單、領料單缺失,勞務采購未能提供勞務費用明細,未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等。
從江西監管局的處罰來看,其實是無關痛癢的。比如,對綠巨人罰款60萬元,對董事長周軍罰款30萬元,這基本上是撓癢癢了。但這是由于2005年《證券法》處罰不力所造成,實際上,江西監管局所作出的處罰已經是頂格處罰了。如果是按現行《證券法》,頂格處罰就是2000萬元了,這會讓造假公司有疼痛的感覺。
不過,證監會的行政監管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2005年《證券法》的不力之處。證監會作出決定,36個月內不受理綠巨人的股票發行申請,這對于綠巨人這種謀劃IPO的公司來說,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打擊。這意味著該公司上市的時間將會大大被推遲。一方面是3年不受理股票發行申請,另一方面即便屆時受理了,1年之內能否上市也是一個問題,這意味著綠巨人上市的時間至少被推遲了4年。而推遲了4年之后,綠巨人還是不是原來那個綠巨人就很難說了。而且由于綠巨人財務造假被實錘,誰還敢接手該公司的保薦工作,以及審計工作,這顯然也是一個現實的問題。畢竟這種有造假污點的公司再上市,審核上的從嚴把關是難以避免的。
當然,綠巨人受到處罰甚至被證監會采取36個月內不受理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這是IPO財務造假者必須付出的代價。市場為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拍手稱好。不過,就IPO造假來說,對發行人的處罰固然是必須的,但有關的中介機構,如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也不能成了漏網之魚。在發行人的IPO造假過程中,這些中介機構,輕則是瀆職,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重則是發行人造假的幫兇,甚至是狗頭軍師。因此,對于發行人在IPO過程中的造假,必須要追究這些中介機構的責任,不能讓中介機構逃脫罪責。
實際上,《證券法》是明確規定了這些中介機構的責任的。即便是根據2005年的《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也明確了對保薦機構的處罰。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蛘叱蜂N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而對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同樣作出了“沒收業務收入,暫?;蛘叱蜂N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也正因如此,為嚴打IPO財務造假行為,在證監會重拳出擊綠巨人IPO財務造假的同時,也有必要依法對綠巨人的保薦機構萬聯證券以及審計機構天健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處,決不能讓綠巨人IPO財務造假的瀆職者或幫兇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