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節能監察辦法》印發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湖南省節能監察辦法》,將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湖南省節能監察辦法》已經2021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毛偉明
2021年9月9日
湖南省節能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節能監察行為,提升節能監察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節能監察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依法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統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用能、提出合理用能建議、督促整改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察的有關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監察工作機制,保障必要的節能監察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并將節能降耗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節能監察重點任務,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監察計劃,組織開展節能監察,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根據節能監察計劃和工作需要,可以實施多部門聯合監察。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節能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引導全社會樹立節能意識。
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監察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提升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鼓勵行業協會和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和統籌節能監察信息化建設,建立遠程在線監測平臺,提高節能監察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相關監測系統的對接,建立健全用能單位能耗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條 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及時調查和處理節能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推動節能技術改造,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十二條 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和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節能計劃、節能管理和技術措施,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的情況;
(二)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的情況,包括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等;
(三)執行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的情況;
(四)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
(五)執行能源統計、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和報告制度的情況;
(六)執行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等制度的情況;
(七)公共機構采購和使用節能產品、設備,實施能源消耗定額,以及開展能源審計等制度的情況;
(八)執行用能產品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情況;
(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貫徹節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實性的情況;
(十)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節能監察的事項。
第十三條 節能監察分為線上監察、書面監察和現場監察。
第十四條 實施線上監察,可以通過能耗在線監測等信息化手段進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根據核實的監測數據,向被監察單位提供政策解讀、技術推薦、節能診斷、能源計量等服務。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范接入省級能耗在線監測系統,確保上傳的能耗數據準確、及時、完整。
其他用能單位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入省級能耗在線監測系統。
第十五條 實施書面監察,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時間、內容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被監察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等情況進行審查。被監察單位報送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補正資料時間不納入審查期限。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節能監察計劃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二)線上監察或者書面監察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用能的;
(三)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被監察單位落實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的;
(五)被監察單位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利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節能的;
(六)對舉報投訴內容需要現場核實的;
(七)應當實施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實施現場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拍照、錄音、錄像、制作筆錄等;
(二)查閱、復制或者摘錄與節能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賬目等資料;
(三)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有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四)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源利用狀況等進行監測和分析評價;
(五)責令被監察單位停止違法違規用能行為;
(六)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現場監察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在場,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八條 節能監察應當按照節能監察計劃開展,不得重復、多頭監察,但確認被監察單位整改落實情況、處理舉報投訴和由上一級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組織的除外。
第十九條 根據節能監察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配合實施節能檢測、能效評價、能源計量審查和能源審計等。節能服務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結論。
第二十條 實施節能監察,應當維護被監察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監察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實施節能監察,如實說明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
第二十二條 現場監察結束后,確認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跟蹤檢查整改情況;確認被監察單位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但存在不合理用能的,應當下達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限期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應當在節能監察活動結束后十五日內送達被監察單位。
第二十三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被監察單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向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延期申請,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未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期。
第二十四條 被監察單位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申請復查。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被監察單位。
第二十五條 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節能監察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違法用能單位名單、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節能監察結果。
第二十六條 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要求及時受理舉報投訴或者受理后不作為的;
(二)違法進行重復、多頭監察的;
(三)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的;
(四)泄露被監察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條 被監察單位不配合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實施節能監察,不如實說明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拒絕節能監察的,由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阻礙依法實施節能監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負責節能工作的部門在節能監察中發現被監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予以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