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五項制度 建立健全“四位一體”督察體系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22日透露,重慶市近日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五項制度,進一步深化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體制改革,建立健全例行督察、專項督察、駐點督察和日常督察“四位一體”督察體系,并配套制定了相關實施細則,提高督察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精細化水平。
這五項制度包括《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實施細則(試行)》《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駐點督察實施細則(試行)》《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實施細則(試行)》《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約談實施細則(試行)》和《市級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協調機制》。
其中,日常督察發現和梳理的問題線索,為開展駐點督察、專項督察、例行督察奠定基礎;在日常督察、例行督察過程中發現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可依程序開展駐點督察、專項督察;駐點督察、專項督察、例行督察發現的重要問題及約談問題整改情況納入日常督察跟蹤督辦。四種督察方式環環相扣,各有側重,互為補充,形成閉環,構建起全過程、全鏈條的問題發現、交辦、督辦、考核、問責機制。
《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約談實施細則(試行)》重點對約談情形和對象、約談實施程序、約談整改要求等方面作了規范和明確。
被約談方所在單位在約談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要編制完成整改方案,同時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及時公開整改方案及整改完成情況,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相關整改情況將納入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信息系統管理,定期調度整改落實情況。對約談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將視情況采取曝光、督察、問責等措施,或依法實施區域限批,壓實責任,推動整改。
此外,重慶市生態環保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還梳理形成具有較強規范性、銜接性、操作性的《市級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協調機制》,其中明確了市級有關部門配合中央生態環保督察、開展市級生態環保督察、推動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推動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建立完善移送移交制度等5個方面共18項重點事項的協作方式有關要求,助力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生態共建環境共保、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修復等重點任務落地落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