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實行項目儲備管理
近日,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項目儲備制度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指出,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均應納入中央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儲備庫”)管理范圍,項目儲備是項目執行的基礎,各地項目申報和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項目的情況,作為中央財政生態環保轉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參考。
《辦法》明確,采用競爭性分配的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預算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各地按申報指南要求申報項目,先不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待財政部會同中央有關部門開展競爭性評審擇優確定項目后,再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管理。其他方式分配的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預算資金,省級有關部門按要求對各地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擇優篩選,按照中央有關部門規定納入中央項目儲備庫。
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具體包括: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水污染防治資金、土壤污染防治資金、農村環境整治資金、海洋生態保護修復資金、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和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不含兩項資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林業防災減災及到人到戶補助)、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建設補助資金。
《辦法》強調,中央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滾動管理。進入儲備庫的項目有效期原則上為3年,有效期內可申請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持,3年未執行的在庫項目將自動出庫,出庫項目申請再次入庫的按照新項目入庫要求和流程辦理。
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應急部、國家林草局負責中央項目儲備制度的建設和完善。省級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省級項目儲備庫建設,對中央財政分配到本地區的中央生態環保轉移支付資金應在預算法及項目入庫指南規定時間內落實到項目,按時完成中央項目申報,并承擔本地區申報中央財政支持項目審核的主體責任,對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