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鄉村污水處理條例》發布 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了《南充市鄉村污水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7章56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處理與利用、運營與維護、管理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倓t部分。
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立法原則、部門職責,以及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方式、科術研究、宣傳教育和建立污水處理信息公開制度等。規劃與建設部分。明確了編制鄉村污水處理規劃、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更新改造、污水處理廠(站)和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及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要求,規定了從事水產養殖、規?;笄蒺B殖、民宿、餐飲等活動的污水處理要求,以及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公共廁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要求、農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補貼制度等。處理與利用部分。
明確了污水處理廠(站)處理工藝的設計要求、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工藝的確定因素和處理技術的選擇要求、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的預處理要求、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對高濃度污水和低濃度污水分離處理、資源化利用的要求,以及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運營與維護部分。
明確了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選擇方式、污水管網維護主體、制定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方案,以及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安全主體責任、信息報送制度和建立農村污水處理收費制度等。管理與監督部分。
明確了鄉村污水處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運行維護、污泥處置、水量水質、檢查考核、成本核算、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責任。法律責任部分,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結合南充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明確了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并設置了轉致適用的規定。
《條例》的有效實施,有利于推動黨委決策部署的落地落實,有利于滿足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現實需要,有利于填補鄉村污水處理領域的“立法空白”,有利于促進南充市鄉村污水處理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南充市鄉村污水處理條例
(2021年8月25日南充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處理與利用
第四章 運營與維護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村污水治理,保護和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促進鄉村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南充市行政區域內鄉村污水處理的規劃,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運營、維護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南充市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區域,包括鄉(鎮)、場鎮和村莊。鄉村污水,是指鄉村村(居)民在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在鄉村從事民宿、餐飲、畜禽水產養殖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
第三條 鄉村污水處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治理、綜合利用的原則,實現建設規范、設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質達標的目標。
第四條 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是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污水處理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和配套建設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將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維護、管理以及污水處理運營成本差額補貼等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污水處理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污水處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按照職能職責做好污水處理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配套管網等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運營維護的管理、監督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農戶戶用衛生廁所無害化改造以及農戶糞便、畜禽養殖污水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鄉村振興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鄉村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鄉村污水處理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自行管理的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污水治理工作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參與鄉村污水治理和保護污水處理設施。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需要,可以采取政府全額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適用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提高鄉村污水綜合處理能力。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污水處理相關知識,增強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污水處理信息公開制度。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污水處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鄉村污水處理規劃。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污水處理的實際需要,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站)、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等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已建成的設計不合理、處理能力不符合實際需求、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管網不配套或者出現損壞、老化等情形的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常住人口一千人以上的場鎮,應當建設污水處理廠(站),對污水進行集中處理,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管網應當全覆蓋。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人口規模較大、聚集程度較高、污水排放量較大的村莊、村(居)民聚居區和常住人口一千人以下的場鎮,應當根據村莊布局、人口規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管網高程、主導風向和便于回收利用、環境相容性等因素,科學設計和合理布局污水處理設施。可以建設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對污水進行集中處理。
第十七條 毗鄰鄉(鎮)污水管網的區域,并且滿足管網標高接入要求的村莊、場鎮和村(居)民聚居區,應當就近接入鄉(鎮)污水管網,由鄉(鎮)污水處理廠(站)對污水進行集中處理。
第十八條 人口規模較小、居住較為分散的地區,應當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九條 在農村從事民宿、餐飲、未達規模標準的畜禽養殖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設化糞池、沉淀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保證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和處理設施,畜禽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確保設施正常運行,保證污水排放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一條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置與養殖水體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污水處理設施和相應的水質、水生生物檢測等基礎性儀器設備,確保水產養殖尾水排放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則建設自用雨水、污水管道和化糞池、沉淀池等污水處理配套設施。
道路和連片住宅建設,應當按照村莊規劃中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污水的管網等設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農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新建或者改造鄉村公共廁所,應當同時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章 處理與利用
第二十五條 污水處理廠(站)的處理工藝應當根據鄉(鎮)、場鎮的人口規模、污水成分、污水排放規模,以及生態環境敏感程度和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等因素科學設計。
第二十六條 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的處理工藝應當綜合考慮地理環境、居民生活習慣、衛生防護要求、技術經濟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選用低成本、低能耗、少維護、高效率、易管理、工程和生態相結合的污水處理技術。
第二十七條 采取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污水的區域,應當按照污水處理工藝的要求對污水進行預處理。
第二十八條 采取分散式污水處理的區域,糞便、尿液及其沖洗水等高濃度污水和洗滌、洗浴和廚房污水等低濃度污水應當分離處理,不得直接排入環境敏感區。
對于高濃度污水,應當采取無害化化糞池、凈化沼氣池等方式進行預處理。預處理后的出水具備利用條件的,可以采取就地還田、土地消納等方式優先資源化利用。
對于低濃度污水,應當采取沉淀池、隔油池等方式進行預處理。預處理后的出水可以排入人工濕地、氧化塘、土壤滲濾系統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源頭治理、就近消納、生態循環、綜合利用的原則,引導村民對廁所糞便、畜禽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鼓勵探索多種形式的糞便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模式。
第四章 運營與維護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組建專業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以招投標、比選等方式確定特許經營的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對政府投資建設的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與服務片區管網進行維護、運營、管理。
規模較小、工藝簡單、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以及人工濕地、氧化塘等生態處理設施,可以委托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對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管理維護,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維護運營單位的規定。
農戶自建的污水處理設施由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管理,負責做好戶用化糞池、接戶管道、清淘井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維護和安全防護。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管網維護機制,明確污水處理管網維護主體。
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管網維護主體應當建立污水處理管網定期疏通制度、巡查制度,編制應急處理預案,定期對污水處理管網及其構筑物進行檢查維護,并及時處理和修復異常情況,保證管網安全暢通。
第三十二條 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及時處理設施故障,規范處置污水處理產生的垃圾和污泥,保障設施正常運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鄉村污水處理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保護方案,設置明顯的保護標識,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確保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第三十四條 污水處理廠(站)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依法向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每月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報送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運行維護信息。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行維護信息整理匯總后,定期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操作安全規程和安全防護預案,在運行、維護過程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安全規定,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發生觸電、落水、中毒、爆炸等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
(一)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廢污油和有害氣體、餐廚油煙氣體;
(二)向污水處理設施內傾倒排入垃圾、油脂、渣土、泥漿、砂漿、混凝土漿等易堵塞物;
(三)在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在排水口區域設置障礙或堆放物品;
(四)在配套管網、溝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桿、打樁及種植高大喬木等;
(五)偷盜、損毀、穿鑿或擅自拆卸、移動、占壓污水處理設施;
(六)其他危害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在已經建成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農村地區,按照誰排放污水誰付費的原則,探索建立農村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收費和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農村生活用水水費中包含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處理費。
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障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政府補貼機制。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鄉村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鄉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采購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確??⒐すこ藤|量符合質量驗收規范和設計要求。
第四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鄉村污水處理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處理工藝、污泥處理處置、運營狀況、污水排放等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并對進出水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進行監督監測,建立監督管理檔案。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鄉村污水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一)按照國家污水監測技術規范對污水處理廠(站)的進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監測;
(二)對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的進出水水質和水量,至少每半年隨機監測一次,每次隨機監測比例不小于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總數的百分之十;
(三)對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的進出水水質和水量,定期進行抽樣監測。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鄉村污水處理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考核標準,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對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鄉村污水處理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對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成本進行監督,按照特許經營協議或者委托經營協議,依據污水處理量、出水水質等因素,對污水處理成本進行核算,核算結果作為撥付污水處理費的依據,并按規定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等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按規定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鄉村污水處理目標責任和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水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農村從事民宿、餐飲、未達規模標準的畜禽養殖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建設化糞池、沉淀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鄉村污水處理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維護運營單位未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出水水質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鄉村污水處理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維護運營單位未按規定每月向鄉(鎮)人民政府報送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信息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危害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行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鄉村污水處理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污水處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站)維護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或者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危害鄉(鎮)、場鎮污水處理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省人民政府決定將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鄉村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是指鄉(鎮)、場鎮污水處理廠(站),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以及用于收集和處理鄉村污水的管網、泵站、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等設施設備。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對分散居住的農戶污水進行預處理的化糞池、沉淀池、沼氣池等設施,以及人工濕地、氧化塘、土壤滲濾等生態處理系統。
本條例所稱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是指將污水處理各功能單元集中于一體,在工廠組裝成型或者加工部件,進行現場組裝的污水處理設備及其配套設施。
本條例所稱場鎮,是指建制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鄉村街區集市、工農產品集散地和鄉村貿易中心。
第五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以外的街道辦事處的污水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關鍵詞: 南充市鄉村污水處理條例 南充市 鄉村 污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