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日前,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函。全文如下: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公開征求《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函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設施穩定運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起草了《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經省政府同意,由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根據國家和我省規范性文件制修訂工作有關規定,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請于2021年11月21日前書面反饋我廳(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
聯 系 人:土壤處 趙超、張金遠
聯系電話:0531-66226828、66226068,66226072(傳真)
聯系郵箱:sthjtncc@shandong.cn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
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設施穩定運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統、污水處理終端及與系統運行相關的構筑物、機電設備及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原則和目標)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注重實效的原則。鼓勵采取專業化、規模化、市場化運作方式,實現設施完好、運行正常、管理規范、水質達標的目標。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水務)、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責任主體及職責)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及更新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明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運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職責。
第六條(管理主體及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為管理主體,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及更新改造日常管理工作,應當制定工作制度,對負有運維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日常運維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負責對通過竣工驗收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復核、移交、接收和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村(居)級組織職責) 村(居)級組織應當配合運維單位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日常巡查、檢測、維修和設備更換等。
村(居)級組織應當完善村規民約,引導村民自覺管理戶內設施,自查廁所水、廚房水、洗滌水等接入狀況,及時清掏化糞池和隔油池等,對運行不正常、管理不規范的單戶或聯戶小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應當及時向村(居)級組織和運維單位反映,確保周邊環境衛生。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使用
第八條(運維經費保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用于公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等。
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等。
第九條(探索付費機制)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出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經費保障政策,探索財政補貼和村民付費合理分擔機制,可以由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村民按照一定比例承擔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經費。有條件的村鎮,鼓勵探索結合供水系統建立有效付費機制。
第十條(加強經費管理) 運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工作經費的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
第四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運維管理內容)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內容包括:
(一)戶內設施運維,包括日常清理、養護和維修等;
(二)污水管網運維,包括對污水檢查井、污水接戶井、污水管道、接戶管、防滲暗渠以及提升泵站的日常檢查、清理疏通、養護維修等;
(三)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包括格柵池、調節池、沉砂池等預處理設施,生態處理設施、非生態處理設施、配套設施等主處理設施,以及單戶或聯戶小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等設施的運行維護;
(四)其他設施運維,包括標識牌、綠化、汀步、圍欄等設施的維護。
第十二條(制定管理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領導,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建立檢查制度。
第十三條(制定更新改造計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更新改造年度計劃,對處理能力不符合實際需求、出水水質不達標或出現損壞、老化等問題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更新改造。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城鎮周邊的農村延伸。
第十四條(現場復核與接收設施) 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設單位和運維單位,對已通過竣工驗收和提交移交申請報告的項目,按照有關標準對污水收集、處理終端及相關設備設施等進行現場復核。
復核合格的項目,應當及時接收,納入正常運維管理;經復核達不到相關標準要求的,運維主管部門應當反饋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復核。
第十五條(培訓制度) 設區的市運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組織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運維單位等運維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六條(運維管理模式)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技術工藝、運維要求等,科學選擇運維管理模式,明確運維主體、范圍和標準等。
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運維。
規模較小、工藝簡單、運維技術要求較低的公共處理設施,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運維。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維的,要遵守有關運維規定,明確專職人員,定期開展運維培訓。
村民以及其他向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負責戶內處理設施的養護、維修。
第十七條(委托運維) 采用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管理的,應當與運維單位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服務合同應當載明養護、巡檢、應急維修、進出水質水量檢測、設施交付條件,運維費用收付,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運維單位義務) 運維單位應當落實運維隊伍,制定運維制度,定期開展養護、巡檢和應急維修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單位報告運維情況。
運維單位應當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周邊適當位置公示運維范圍、標準、巡檢時間、負責人及責任人姓名和聯系電話等,接受公眾監督。
運維單位應當建立運維管理記錄制度,做好養護、巡檢、應急維修、故障及處理結果、進出水質水量等記錄,確保出水水質達到相關標準要求。
運維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對發生故障停運的,要在24小時內向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備,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維修。對檢修保養、改造升級等停運的,應當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將停運原因、相應應急處理措施等向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個人。
因運維管理不當,對其他工程或水體產生不良影響,運維單位負責維修、恢復,并承擔相應賠償費用。
第十九條(運維管理監督) 運維單位應當建立工作臺賬,定期向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報送運維情況,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查。運維主管部門應當對日處理20噸及以上和位于重點區域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況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改建、遷移、拆除設施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確需改建、遷移、拆除的,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時報上級運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 各級運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監督性監測)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日處理20噸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性監測計劃。
第二十三條(自行或委托監測) 運維單位應當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量和水質監測,妥善保存監測原始記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