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財政補貼怎么付
根據《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管理庫項目2021年8月報》“2014年以來,累計入庫項目10,112個、投資額15.9萬億元。累計開工建設項目4,599個、投資額7.1萬億元”,除去正在開工建設的項目,已經進入運營期需要政府支付補貼的PPP項目投資額可能有上萬億規模。單個PPP項目每年的財政補貼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億元。隨著地方PPP的財承空間接近滿負荷,每年的PPP項目財政支出對地方財力是一個不小的考驗。財政補貼應支付多少、什么時間點支付、依據什么調整?很多項目在PPP項目合同簽約后會暴露出很多未明確約定的難題,“財政補貼到底怎么支付”便是其中較為棘手的一個。
一、PPP項目合同對財政補貼支付的約定
《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規定:“不同PPP項目適合采用的付費機制可能完全不同,一般而言,在設置項目付費機制時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既能夠激勵項目公司妥善履行其合同義務,又能夠確保在項目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時,政府能夠通過該付費機制獲得有效的救濟”。《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在涉及財政補貼時,主要還是強調要遵循合理的原則、一致性的原則。
財政補貼怎么支付一般在PPP項目合同“付費機制”章節中進行約定,包括財政補貼怎么計算、如何支付、如何調整、支付流程、違約責任等。但很多PPP項目對該章節的約定不細致、可操作性不強,使得PPP項目在支付財政補貼時往往出現很多問題。
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以下僅列舉和分析了部分筆者遇到的問題,問題大多與項目的特點、所在地、地方政策等有一定的關系。
1、具體支付時間的約定
常聽投資人問,“這個PPP項目,政府哪天支付補貼?”投資人關注的財政補貼支付時點是精確到天的或者至少是月的。但是目前,很多PPP項目一般都在《PPP項目合同》或《特許經營協議》里做出“財政補貼按照季度支付”“運營期一年末的兩個月內”“完成績效考核后的一個月內”等模糊約定,沒有具體到天的約定,因此政府一般都按照最晚的期限執行。很多時候,投資人都需要在合同簽訂后與政府協商具體的付款時間和流程,包括考核、核算、部門上會、上報本級財政、本級財政審核、資金撥付、付款等等,這其中有很多流程是不可控的。新建PPP項目一般有建設期作為緩沖,投資人還有時間與政府協商,但對于存量項目來說,合同簽訂后就進入了付款周期,而項目初期運營的資金大部分依賴于財政補貼,財政補貼如果不能及時到位將對項目運營產生很大的影響。
2、財政補貼支付是按照自然年還是合作年
自然年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合作年指合同簽訂當日至一年后的日期。政府部門申請預算、安排投資計劃、對外付款等都是按照自然年計算,所以大部分地方政府支付財政補貼時,也按照自然年計算支付時間,這也是為了申請預算更加便利。由于PPP項目合同簽約后,項目運營年的首日很難確定在1月1日,這便導致PPP項目在進入第一個支付年的時候,政府付的錢實際是首年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例如項目約定運營期為10年,實際付款周期應包含11個自然年,對于首年和最后一年測算財政補貼的基準、付款的比例等需要單獨約定。另外,對于存量軌道交通項目,客流、車公里在合同中的約定值是與年份相關的,不像新建PPP項目,早一年晚一年進入運營期對于計算支付財政補貼的影響不大。如果按照自然年支付財政補貼的方式執行,實際缺少一年的約定值,最后一年的約定值一般是參考上一年的約定值。按照上述方式調整的補貼支付實際財政總支出是擴大的,但從總現值的角度去考慮是降低的。
3、調價公式如何應用
PPP項目針對運營成本變化一般會設定調價公式,根據CPI、電力費用指數、化工原料價格指數等調整運營服務費。這些指數的數據來源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統計年鑒數據為準,但一般當年的統計年鑒多數是在下半年才公布,并且公布的是上一自然年的統計年鑒,上一年統計年鑒統計的又是上上年的數據,所以在獲得穩定數據時,原計劃調整財政補貼的時間已經過去至少兩年了,這兩年期間執行的還是以前年度的物價水平,沒有按照對應年度的指數調整計算。另外,由于下半年明確財政補貼的調整,可能趕不上當年的財政補貼預算申請,這樣一來,調整結果的應用可能延遲到下一年,這樣根據調價公式確定的財政補貼將延遲三年才能取得。這期間存在很多的時間成本,也會影響項目公司的正常運營。
4、如何申請預算和支付補貼
針對PPP項目申請預算一般有幾種方式:按照財承報告計算的補貼值申請、按照中標價調整補貼值后申請、按照決算值調整補貼值申請、按照上一年實際支付的補貼值申請或按照預估的補貼值申請,不同的申請方式可能對應不同的支付方式。由于績效考核和各種調整機制的因素,PPP項目每年的補貼值不是一個固定數值,而是一個波動增長的數,未來PPP項目合作期內都存在多退少補的情況。長此以往,也將影響財政補貼支付的效率,同時影響項目公司的現金流。因此,不同補貼預算申請方式及補貼支付方式,對于地方財政及項目公司的影響非常重大。
5、“錯期”問題如何解決
一般帶有“年份”屬性的存量PPP項目在實施階段拉長的情況下可能發生“錯期”問題。比如軌道交通類存量PPP項目,客流的約定值是根據近幾年實際數據預測的。以合作期10年的項目為例,如果實施方案2019年批復,客流數據應為2020年到2029年,而合同簽約時間為2021年,實際的履約期為2021年到2030年,這樣就可能產生錯期的問題。2021年在實際支付時,扣減的票務收入是按2020年的計算還是按照2021年的計算?如果按照2020年計算,與客流預測的數據不符,如果按照2021年計算,則缺少一年的約定數據。另外,如果客流增長出現超額收益,比較的口徑是什么,是用2021年的實際客流跟2020年的比還是跟2021年的比?這些都是“錯期”帶來的問題。
三、針對財政補貼支付問題的建議
根據筆者經驗,上述問題在PPP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都有可能存在,要妥善處理好這些問題,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策劃階段。根據項目不同的特點和屬性,在項目實施方案策劃階段、合同編制階段、合同談判階段要注重細節的打磨。對于階段內可預測的問題應深入分析,給出合理約定,避免出現“本不應有”的問題。以調價公式為例,實際了解統計年鑒的人應該知道年鑒發布的規律,應該提早對此作出合理約定。對于階段內不可預測但根據經驗有可能發生的問題,也需要考慮不同情況列示多種解決方案,以防在發生突發情況時無據可依。策劃階段需要專業的咨詢機構認真負責,結合全國其他各地市PPP項目的實際案例進行預測分析,方能有效減少未來因為補貼支付問題導致的糾紛。
2、運營階段。在項目實際執行時遇到合同未約定的問題,應遵循公平公正、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涉及到“錢”的事,往往是比較敏感的,對于地方政府來講,退一步多出錢會使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對于社會資本來講,退一步應得利益減少會使利潤率變低。在涉及調整的補貼金額達到一定數額時,可能出現合同雙方僵持不下的情況,影響項目的正常執行。目前PPP項目都在推行財金〔2020〕13號文的績效管理,解決合同糾紛、規范補貼支付等均屬于績效管理的內容。政府部門需要在PPP項目的執行期進行精細化的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在預見將要或已經發生補貼支付問題時,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多種解決方案,協助與社會資本的談判,將合同履約雙方的風險降到最低,合理解決補貼支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