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部門印發《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軍區保障局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要求2022年底前,傳染病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完成滿足污水處理需求的設施建設。2025年底前,20張床位及以上的其他醫療機構完成滿足污水處理需求的設施建設。詳情如下:
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委、發改委、財政局、軍隊有關單位:
生態環境部等五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環辦水體〔2021〕19號),為全面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加快補齊我省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經五部門會議研究,現將通知轉發你們,并就相關工作安排如下:
一、摸清底數建臺賬
各地要充分認識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做好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作的重要性,針對部分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不健全、設施運行維護不完善、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法監督不到位等問題,對轄區內的醫療機構開展摸底排查,摸清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配置、污水處理能力、設施運維管理、出水監測等情況,統計建立本地區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信息臺賬,各地衛生健康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將傳染病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存在的問題形成問題清單及限期整改方案于2022年5月底前上報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軍區保障局。
二、分步推進促建設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各醫療機構要全面擔起各自污水處理主體責任,在各地衛生健康部門的督導下,按要求配置污水處理設施、提升污水處理能力;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幫扶指導醫療機構解決污水處理技術難題;各地要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作納入本地區水污染防治整體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加強部門間協同配合,發揮政策合力,分步推進設施建設。
2022年底前,傳染病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完成滿足污水處理需求的設施建設。2025年底前,20張床位及以上的其他醫療機構完成滿足污水處理需求的設施建設。進水濃度明顯偏低并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醫療機構要進行管網排查和整改。污水處理設施建成投運前要因地制宜采取臨時性措施收集處理污水,杜絕醫療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三、聯合監管保運行
各地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要加強督導,醫療機構要依法取得排污許可,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臺賬制度,落實崗位職責,規范記錄進出水量、水質、消毒劑類型和使用量等信息。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確認醫療機構重點排污單位,并按規定開展抽查檢查監測工作;確認為重點排污單位的醫療機構要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施,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各地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聯合監督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督導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規范運行、達標排放,確保環境安全。
自2022年起,各地衛生健康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本年度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附件: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環辦水體〔2021〕19號】.docx
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軍隊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國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不斷完善,對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傳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與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相比,還存在部分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不健全、設施運維管理不完善、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法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加快補齊設施建設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傳染病醫療機構、20張床位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相關規定,并參照《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9,以下簡稱《規范》)要求,科學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工藝,確保出水達標排放。20張床位以下的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尚未規范配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現有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要結合醫院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新建或改擴建規模。2022年12月底前,傳染病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完成滿足污水處理需求的設施建設;2025年12月底前,其他按規定應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醫療機構要完成建設任務。建成投運前要因地制宜建設污水應急收集設施(或化糞池)、臨時性污水處理設施等,杜絕醫療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進水污染物濃度明顯低于《規范》參考值并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醫療機構要及時開展管網排查,對存在的錯搭亂接、漏損等問題進行整改。
二、加強日常運維管理
醫療機構應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并落實載明的各項生態環境管理要求。要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納入醫療機構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臺賬制度,落實崗位職責,規范記錄進出水水量、水質、消毒藥劑類型和使用量等信息。
醫療機構要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鼓勵有條件的非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醫療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開展設施運行維護和監測。
位于室內的污水處理工程必須設有強制通風設備,并為工作人員配備工作服、手套、面罩、護目鏡、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提高污水處理設施自動化運行水平,減少工作人員直接或間接接觸污水的風險。
三、認真落實各方責任
各地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做好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作的重要性,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作納入本地區水污染防治的整體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加強部門間協同配合,發揮政策合力。有條件的地方可籌集資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對本行政區域公益性醫療機構污水進行統一處理處置。
醫療機構要切實履行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做好污水收集、處理、消毒等工作,確保達標排放。地方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和消毒。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機構污水排放的環境執法監督工作,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要按照《關于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前提下積極服務落實“六?!比蝿?堅決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環廳〔2020〕27號)“送政策、送技術、送方案”的要求,幫扶指導醫療機構解決污水處理處置方面的實際困難。地方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要充分依托現有監管平臺,對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處置等情況進行排查,開展聯合監督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排放全鏈條監管。
各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軍隊有關單位,于2022年6月底前,向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報送本地傳染病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污水處理問題清單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自2022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本年度相關工作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