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準吃透碳排放管理的紅線與紅利
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1月1日在對張家港某公司開展生態環境執法檢查中,發現公司未按時足額清繳2019-2020年度碳排放配額,涉嫌違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的規定。目前,蘇州生態環境部門已責令企業整改,并對企業違法行為立案查處。據悉,這是查處的首例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未按期履約案。
碳排放權交易是碳減排工作的政策性措施。針對納入全國碳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加強執法檢查,能夠保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實現全周期閉環管理,維護市場信用、信心和政策公信力。對于未按期足額清繳的重點排放單位依法查處,可以充分保障市場的公平與配額的價值。在配額運轉過程中,尤其是違約成本低于履約成本時,采取及時有效的行政處罰手段干預,能夠警示和告誡更多企業摒棄僥幸心理,做到按期履約,避免配額失信。
我國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加強和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利用市場機制調控,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創新,也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抓手。
當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為何出現碳排放配額未按期履約案?筆者通過調查分析認為,部分企業對碳排放的認識深度和廣度不夠是最主要的問題所在。有的企業碳排放主體責任意識仍然較為淡薄,重視程度不高,甚至對碳減排管理的落實仍停留在口頭上。也有的企業錯誤地將碳排放履約完全等同于繳納排污費,沒有認識到碳資源的市場價值,也沒有理解減污降碳能夠對企業發展帶來哪些利好。
筆者調研發現,部分重點排放單位未配備碳排放管理人員,仍由能源或污染防治方面的部門負責人兼管。由于對碳交易市場法律法規、碳排放核算方法、監測技術等不夠熟悉,造成碳排放和碳資產管理較為混亂。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編制水平、準確性不夠高,致使企業碳排放管理工作仍停留在較低水平。
此次查處的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未按期履約案,已經為相關企業敲響了警鐘。無論是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控制,還是落實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慢作為、亂作為乃至不作為,不僅影響重點排放單位發展,而且會受到法律懲處。那么,企業怎樣才能不會觸碰法律法規的紅線,反而能夠從碳減排中獲得更多紅利呢?
首先,按法規履約碳排放配額?!短寂欧艡嘟灰坠芾磙k法(試行)》是維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各參與方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障。無論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還是碳排放配額未按期足額履約,都將影響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必將依法依規受到嚴懲。因此,對于重點排放單位或者碳排放報告編制第三方公司而言,務必保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態度,做好元素碳含量核算、碳排放配額履約等具體工作,保護好企業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要嚴格按照規則規范開展碳排放交易。
其次,用行動保障碳減排實效。碳排放管理具有較強的業務性,重點排放單位要配備業務素質過硬的管理人才,做到事情有專業的人管、工作有專業的人做。在此基礎上,堅持管理減排與項目減排相結合。把控制碳排放作為日常管理重要內容,通過更加精準的舉措,提升碳減排效益。同時,堅持項目化推進生產設施和工藝流程的提升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主動將更好的技術、更多的資金投向低碳發展方向,推動重點排放單位新舊動能轉換,減少單位產品(電力和蒸汽等)的碳排放量。
第三,借市場盤活碳排放經濟。充分認識碳排放履約是約束也是激勵,而且碳減排就等同于創造經濟價值。比如蘇州某火電企業在第一個履約周期內盈余碳排放配額近300萬噸,市場價值過億元。當前,隨著碳交易市場的逐步完善,企業要提升成本意識,把握市場規律,推動碳資源要素合理配置。依托碳交易市場,用碳資產為企業創造更多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企業高質量綠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