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昌實控人操縱股票被罰 辯稱“穩定股價”?
證監會近期披露的行政處罰公告顯示,ST中昌實控人陳建銘等因操縱自家股票,被罰沒3400萬元,而上市公司老總還覺得被罰得冤枉,辯稱“穩定股價”,請求免于或從輕處罰。本欄認為,他們被罰一點兒不冤枉,而且罰得還有點輕,無論初衷如何,操縱股價就是違法違規,傷害了投資者,就應該重罰,還應該對受損害的投資者給出補償。
先看這個案例,首先是實際控制人的質押股票有了強平的風險,然后董事長和總經理就想辦法“穩定股價”,直接的動機就是阻止股價下跌,避免自己持股被強平,此時如果大股東提出大股東增持,或者董事長、高管增持,再或者讓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即便護盤的目的很明顯,但畢竟沒有違法違規??墒嵌麻L卻選擇了用101個賬戶頻繁買賣自家股票,這里面就涉及到了幾個違法違規行為:一是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二是操縱股價;三是內幕交易。
第一點最直接,而且無可辯駁,101個賬戶,不可能都是董事長自己的,所以一定存在利用他人賬戶的問題。
第二點也沒有什么疑問,董事長動用101個賬戶,買賣28億元,獲利1400多萬元,要說沒有操縱股價,的確很蒼白。
第三點可能存在一些疑問,就是董事長買賣自家股票,其中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投資者很難認定董事長在買賣股票的時候有沒有利用到別人不知道的信息,如果有,那就是內幕交易;如果沒有,那就不是。其中的關鍵問題是,監管機構可能找不到內幕交易的證據,而在成熟股市,這需要董事長自己證明自己沒有內幕交易,如果董事長不能自證清白,就會被認定存在內幕交易。
所以本欄說,ST中昌的實際控制人被罰一點兒也不冤枉。董事長喊冤的理由不是自己沒有操縱股價,而是說他的動機是為了穩定股價,從法律法規看,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操縱股價的免責條件,同時董事長操縱股價的目的并非為了保護投資者,而是為了防止自己的質押股票被強平。但是在董事長操縱股價的同時,勢必會造成部分投資者追高買入,其后股價下跌時,投資者將會因此承受損失,董事長的維護股價行為,并不能真的阻止股價下跌,只是改變了股價下跌的軌跡,但在這過程中,部分投資者將會因此受損,本欄認為,自認為承受損失的投資者,或許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董事長賠償自己的損失,畢竟證監會已經給出了處罰決定,這就是索賠的依據。
本欄還想提醒投資者,對于業績不好的ST類股票,如果不是真的確認它的經營業績出現巨大改變,還是不要參與其中的投機行為,畢竟大資金操縱股價的做法很容易讓參與者受損,投資者與莊家博弈的勝算很低。(周科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