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老人反成被告,證據不足還需擔責
家住海南省瓊海市的女子蔡某騎車回家路上看到一名老人摔倒,便對其進行施救并送往醫院。老人經救治無效死亡后,其家屬將蔡某告上法庭并索賠24萬余元。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蔡某無責,駁回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案發當天,蔡某駕駛電動車行駛在回家的路上時,看到正在橫過馬路的王某(年近90歲)因避讓一輛貨車而摔倒,便立即停車將王某扶到道路旁施救。
隨后,蔡某和之后趕來的丈夫一起與王某家屬將王某送往醫院治療。蔡某及其丈夫墊付了1000元醫療費。最終,王某因救治無效死亡,王某家屬報警處理。
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取證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蔡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在事故中存在違法行為;王某橫過道路時未確認安全通過,其在事故中也有違法行為。但因事故沒有足夠證據證實蔡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電驅動輕便摩托車與正在橫過道路的王某接觸,存在基本事實不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問題。
證據不足
賠償請求被駁回
因雙方對事故原因和賠償事宜分歧較大,王某家屬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蔡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4萬元左右。一審法院認為,王某家屬并無證據證明蔡某駕駛兩輪電驅動輕便摩托車碰撞到受害人王某,應承擔舉證不利后果,遂判決駁回了王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王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王某是被蔡某駕駛的電動車撞傷,蔡某稱好意救助是撒謊,意在逃避法律責任,其墊付1000元醫療費、支付包車費100元及包扎費260元恰好證明蔡某是肇事者,蔡某應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我國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中,交管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已認定因事故沒有足夠證據證實蔡某駕駛的電動車與正在橫過道路的王某接觸,案件基本事實不清、成因無法判定。王某家屬上訴主張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并要求蔡某承擔賠償責任,其應舉證證明王某確因交通事故導致身體受到傷害以及該傷害與蔡某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根據王某家屬提供的住院病歷首頁、診斷病歷、出院診斷書等證據,并不足以推翻上述交管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故本案事故成因無法查清,也就無從認定應由誰來對王某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二審法院認定王某家屬關于蔡某賠償的上訴請求缺乏充分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好人條款”
破解“扶與不扶”難題
審理此案的法官王咸海介紹,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本案事故原因無法查清的背景下,法院應依據法律規定的舉證規則予以裁判,即認定王某家屬未能舉證證明王某的身體受到傷害與蔡某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王某家屬應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法院作出蔡某不承擔責任的裁判于法有據。
此外,王咸海表示,一段時間以來,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訛的消息屢見報端。許多當事人表示,如果袖手旁觀會覺得良心不安,若出手相救又擔心惹上麻煩,“扶不扶”“扶不起”成了社會痛點。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彰顯社會正能量的善意之舉。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規定了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的情況,對于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規定了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新增的見義勇為免責條款,被俗稱為“好人條款”,無疑是給善意的救助人一顆定心丸,讓善行善意得到應有的尊重,為見義勇為者保駕護航,大力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案中,如果王某家屬主張救助人是侵權人,首先要求王某家屬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對救助者采取“無過錯推定”的原則,在無充分證據證明救助者為肇事方的情況下,法律應對救助行為予以肯定,消除見義勇為者的擔心和顧慮,從而有效破解“扶與不扶”的難題。
( 中國應急管理報2021年2月19日3版 編輯:楊安琪 投稿郵箱:zhifagushi2019@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