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小時下班 途中發生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白某是河南某公司工作人員。2017年6月7日23時10分許,白某提前下班,在駕駛兩輪摩托車回家途中,與另一兩輪摩托車相撞,白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白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白某親屬就白某死亡事故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白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白某親屬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判決作出后,河南某公司不服,上訴至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焦作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人社局經過重新核實,經公示后,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白某所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河南某公司不服,再次提起訴訟。
裁判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次日放假,事發當日車間停產沒有生產任務,在完成清洗機器設備任務后白某曾向同事表達了想提前下班的意思,同事也證明白某離崗的時間在23時左右,其正常下班時間應為當日24時,事故發生時間是23時10分許,可以認定當天白某系提前下班。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白某提前下班返回居住地的“合理時間”內,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在白某從工作地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因此,白某屬于在提前下班返回居住地的過程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雖然其提前下班可能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但仍屬于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綜上,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駁回了河南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中,白某是否構成工傷的決定性因素就在于是否發生在“合理時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