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市蕭山區辦理全市首例涉嫌危險作業罪案件
涉事倉庫緊鄰員工宿舍樓
■盛振剛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拘留。這是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該市辦理的首起危險作業犯罪案件。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了“危險作業罪”。這意味著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否則即使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情況3月8日,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華浙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廠區管片車間東面一倉庫引起了執法人員的警惕,該倉庫由簡易鋼棚搭設,但玻璃窗均被人為遮擋,從窗外看不到內部情況,直覺告訴執法人員里面“有問題”。
隨后,執法人員讓現場管理人員打開倉庫大門進行檢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讓執法人員觸目驚心。倉庫里堆放了大量?;罚洭F場清點,內有滿瓶二氧化碳、氧氣瓶、乙炔瓶、混合氣體、氮氣等氣瓶共計176瓶。該倉庫緊鄰公司員工宿舍樓搭設,宿舍樓里還住著數十名工人,一旦發生爆炸,后果不堪設想。
經執法人員詢問得知,上述氣瓶屬杭州蕭山余漢林氣體有限公司,該倉庫用于儲存經營?;贰?/p>
但經執法人員核查,杭州蕭山余漢林氣體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帶儲存設施危化品經營許可證,且該倉庫不具備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條件。
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產作業,對上述氣瓶進行扣押,由專門車輛轉運至安全地帶。
隨后,蕭山區應急管理局與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積極對接。
因杭州蕭山余漢林氣體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余某某在簡易倉庫內存放大量?;返男袨榫哂兄卮蟋F實危險性,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于3月9日晚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痹谛谭ǖ谝话偃臈l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