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窨井蓋是否構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金燕
近些年“窨井吃人”現象屢屢發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帶來不小的威脅。2020年3月,最高檢聯合最高法、公安部出臺《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并針對窨井蓋治理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發“四號檢察建議”。這些法規意見的出臺對消除偷盜窨井蓋這一行為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案情法院查明,2020年1月至5月間,馬某興在凌晨時段假扮成清掃路面的環衛工人,駕駛三輪摩托車,盜竊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上的窨井蓋80余個。后馬某興將所盜窨井蓋運至王某鋒所經營的公司進行銷贓,得贓款3000余元。王某鋒明知系馬某興犯罪所得的窨井蓋,仍予以收購、變賣。
本案發生后,檢察機關及時派員介入偵查,針對被盜井蓋大多處于行人過往頻繁的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的情況,建議公安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2020年6月5日,檢察機關依法對馬某興批準逮捕。同時,檢察機關發現馬某興多次將被盜窨井蓋銷往王某鋒處,王某鋒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在批捕馬某興的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圍繞王某鋒的犯罪事實進行取證,依法追捕了王某鋒。
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馬某興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王某鋒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萬元。
說法偷窨井蓋不僅是簡單的盜竊罪,還有可能構成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例如,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