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事故是對生命的褻瀆和對法律的漠視
2月23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發布了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這份3萬余字的調查報告明確指出,山東省依規依紀依法對45名相關責任人員追責問責。其中,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賈巧遇,時任棲霞市委書記姚秀霞,市委副書記、市長朱濤,因負有遲報瞞報事故責任,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這起事故的追責力度不可謂不大,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而僅僅1天后,2月24日,在河北武安市,河北邯鄲武安市冶金礦山集團團城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一起墜井事故,造成6人死亡。事故發生后,企業未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直到3月16日,網曝“武安鐵礦疑似瞞報3人死亡事故”后,武安市成立聯合核查組,查出了該事故已被隱瞞20多天。
事故瞞報并非新鮮事物,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關注度越來越高,而瞞報由于性質惡劣,且容易加重事故后果,更是會進一步挑戰人民群眾的安全底線。
在這一背景下,山東、河北接連發生兩起典型礦難瞞報事故引人深思。可以說,瞞報事故是對生命的褻瀆和對法律的漠視。
那么,事故瞞報到底是怎樣的情況,記者對此進行了初步了解。
舉報信息查實率約40%,建筑業瞞報最多
舉報是發現事故瞞報的一個重要途徑。根據記者從有關部門獲得的信息,初步統計,近3年全國有關部門接到的生產安全事故舉報信息中,查實率約為40%。
從行業領域看,近3年舉報事故數量居前兩位的分別是:建筑行業,舉報數量和查實數量分別占舉報總量和查實總量的三成多和近四成;工貿行業,舉報數量和查實數量分別占總量的近三成和三成多。排在這兩個行業領域后面的分別是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化工三個行業領域。
從2020年查實的事故瞞報情況看,建筑行業瞞報事故占比最高,占各類查實舉報事故總量的近三分之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央企屢現瞞報。2020年全國建筑行業發生的事故中有近7%存在瞞報行為。
這些瞞報事故中,有20起事故直接或間接與央企有關。比較典型的是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八局),僅2020年就有3起瞞報發生在由其總承包的項目中,且事故類型均為高處墜落。
另外,礦山領域事故瞞報也屢禁不止,雖然總體數量沒有建筑和工貿行業多,但是這類瞞報往往事故等級高、傷亡人數多。如2007年河北張家口市蔚縣黑石溝煤礦“12·4”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17年湖南婁底市漣源市祖保煤礦“2·14”跑車引發重大煤塵爆炸事故、2019年廣西河池市南丹慶達惜緣礦業投資有限公司“10·28”礦山坍塌重大事故、2021年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等。
瞞報情節嚴重如何處置,法律早有規定
瞞報屢禁不止是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位嗎?顯然不是?!缎谭ā贰栋踩a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的處罰,都有明確規定。例如,《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懲治瞞報,2006年6月29日召開的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新增設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報、瞞報安全事故入刑,讓各界對通過法律嚴懲遏制事故瞞報期望值很高。
而后,針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礦山的實際控制人和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的,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由于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助長了礦山非法生產現象,許多重特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腐敗、瀆職問題,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處罰的六種情況,其中就包括“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
而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同時明確“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問題隱患一大堆,板子卻打得不重,形成惡性循環
從事故調查報告公布的信息來看,瞞報事故的發生暴露出部分央企作為總包單位,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項目現場管理機構履職不到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嚴不實,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存在漏洞等諸多問題。更嚴重的是,發生事故后,相關企業心存僥幸、鋌而走險,企圖蒙混過關。特別是中建八局總承包的深圳市羅湖區粵海置地大廈項目“4·30”事故,瞞報行為十分猖獗,存在轉移人員、毀滅證據、謊報受害者身份及受傷原因等問題。
而瞞報事故的礦山企業呈現的特點是,大多數事故單位存在違規組織生產、違法違規發包井下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亂等問題,暴露出涉事企業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相關部門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及地方黨委、政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不到位。
另外,一些基層政府和監管部門處罰不及時、不嚴格,也加重了企業的僥幸心理。例如,中建八局第四建設有限公司瞞報其承建的安徽省合肥長海醫院項目在2020年3月3日發生致1人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當地有關部門在今年3月才作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而這僅為瞞報事故處罰的最低限(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讓外部監督“管得住”,讓從業人員“守得住”
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總體來看,全國舉報查實瞞報事故量逐年下降,但還須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
鼓勵舉報,引導對瞞報人人喊打,使其無處藏身,從而“瞞不住”。對此,國家層面要建立職責任務明確、工作流程清晰的安全生產舉報工作體系。要最大限度調動企業內部從業人員的積極性,健全企業“吹哨人”舉報獎勵制度。目前全國多個地區都出臺了針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獎勵辦法,地市一級又根據自身實際進一步細化、強化了獎勵辦法。對此,今后的重點就是抓好落實。同時,要加強對舉報信息的核查,理順受理機制,細化舉報信息內容,提高舉報核實和統計分析工作效能,讓舉報者增強信心。
跟進督辦,讓瞞報謊報者受到應有的處罰,讓從業者知敬畏,從而“不敢瞞”。有關部門要加強跟進督辦,對于查實瞞報謊報的一律依法從重處罰,納入“黑名單”管理,嚴格實施聯合懲戒,對謊報瞞報事故責任人依法嚴肅問責,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營造氛圍,執法與普法同時發力,讓從業者知輕重,從而“不去瞞”。一方面,應通過嚴肅追責,發揮法律法規震懾違法犯罪的作用。另一方面,深入開展好普法宣傳,讓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明晰責任、知曉后果,從而不去瞞報。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對瞞報行為的公共監督,也會對瞞報者形成震懾。
加強宣傳,形成尊重生命的氛圍,讓從業者增強責任意識,從而“不想瞞”。應該在全社會加強生命教育,給予個體生命足夠的尊重。只有在內心深處存敬畏,從業者才會想方設法搞好安全生產,才會在出現問題時盡全力補救、主動擔當,而不是在出了事故后一再“捂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