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建筑從業者談建筑企業事故瞞報
我從大學畢業起即進入建筑行業,至今已在這個行業摸爬滾打了20多年。對于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外界的認識多是事故多,瞞報也多。作為監理人員,確保生產安全是我日常的一項重要職責。我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有很多實踐經驗,也有很多思考。我認為,對于建筑企業的瞞報現象不能簡單化地理解。
為什么選擇瞞報?
在一些瞞報事故被查實后,外界常常感到費解:在當前背景下,企業為什么要鋌而走險選擇瞞報?
一是確實存在僥幸心理。這一僥幸心理在于,萬一能夠抓住漏洞,就可能瞞報成功,只要瞞報成功,就可以當作“什么都沒有發生過”。
二是確實存在“怕”的問題。這個“怕”有兩個層面的意思。一個層面,企業一旦發生事故,尤其是發生造成人身傷亡的事故,接下來要面對的不僅是表面的罰款、停產停業等,還有其他一系列處理。據我了解,一家企業出了生產安全事故后,并非只有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會來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其他對企業有監管職責的部門也會根據各自職責來檢查。例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能會來檢查是否存在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人社部門可能會來檢查是否存在違法用工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可能會來查是否存在環境污染問題,甚至稅務部門都可能會來檢查是否存在偷稅漏稅問題……每項檢查都會進行較長時間。即使企業被證實不存在其他方面的問題,也要拿出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應對這些檢查。而這很可能要通過停產停業來完成。建筑企業一般對工期有嚴格的要求,一旦停產停業,不僅影響合同的履行,而且影響資金的運轉。
“怕”的另一個層面,恰恰是源于企業對當前安全生產大環境的認識,即社會容忍度越來越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監管力度越來越大。建筑行業本身競爭激烈,在當前的環境下,安全生產是企業的“軟實力”。一家建筑企業一旦被證實發生事故,聲譽就會大大受損,從而在市場競爭中失去很大一部分話語權,而且這種話語權的喪失不僅體現在“一時一地”。舉例來說,現在很多建筑項目在進行招投標時都會先查詢投標企業的信用等級。是否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自然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雖然從表面上看,很多地方對事故企業的處罰,最多不過是處罰加上將其清除出當地建筑市場。但實際上,被一地清除的建筑企業,在其他地區“清除”的幾率也很高,因為哪個甲方都不愿意找一個發生過事故的企業來承擔項目。因為一旦再發生事故,甲方也要受到牽連——項目不能如期完工,還有可能因把關不嚴受到有關部門的調查。而如果發生的是具有較大影響的事故,那么可能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企業在招投標市場上都會被“嫌棄”,哪怕其已經被移出“黑名單”。尤其是對于超大型企業來說,“家大業大傷不起”,一旦聲譽受損,整個盤子都要受損,因此更容易滋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理,有的為了縮短追責鏈條甚至不惜花重金收買基層人員,讓其全盤“背鍋”。
而如果企業能夠瞞報成功,哪怕是“打點”一下,成本也會遠遠低于因事故曝光而受到的影響,所以也就不難理解企業為何有瞞報的想法了。
為什么能夠瞞報?
為什么明明有那么多企業因為被核實瞞報受到嚴厲處罰,還有企業選擇瞞報?在我看來,這是因為,從外部環境來講確實有一定漏洞可鉆。
例如,中建八局總承包的深圳市羅湖區粵海置地大廈項目“4·30”事故,被發現瞞報行為十分猖獗,包括異地送醫、轉移人員等。受害者沒有被安排第一時間就近送醫,而是被項目執行經理驅車1個多小時送到中建八局在惠州的定點醫院;破壞現場,毀滅證據,事發后立即清洗現場血跡;瞞報謊報,向警方謊報受害者在上班途中因低血糖昏厥導致頭部磕傷。這一系列操作之所以能完成,是因為有一條灰色鏈條,即有人能夠幫助其完成死因認定、開具火化證明、收買受害者家屬等一系列操作。而這一灰色鏈條中的人,大多都是所謂的地方“能人”,他們會采取各種方法打通相關環節。而他們也會根據打通環節的難易程度,向相關企業“開價”,或者決定是否“接單”。
這個灰色鏈條的存在說明,打擊瞞報事故行為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瞞報在實際認定中存在標準不一致的問題,以及部分地區對責任追究不嚴格等。這些都成為一些人尤其是企業主要負責人瞞報事故時可鉆的漏洞。
另外,社會上俗稱的“私了”之所以能夠屢屢成功,除了企業肯在這方面“下血本”以外,還因為全社會沒有形成對個體生命的尊重意識。出了事故之后,很多人打著“人死不能復生”的旗號勸慰死者家屬,讓其接受金錢補償,放棄對企業其他方面責任的追究,與企業訂立“攻守同盟”。
是否能夠杜絕瞞報?
作為建筑行業從業人員,我認為,從主觀上講,企業都不愿意發生事故。更不愿意在發生事故后,從上到下驚慌失措、勞心費神地隱瞞。
所以我認為,要想遏制事故瞞報,就要通過加強外部監管及鼓勵各種形式的舉報來堵住可能產生瞞報的漏洞。一般來說,企業瞞報也要考慮成本,如果需要疏通的環節太多,外部監管太嚴厲,后果太嚴重,企業也就不會選擇瞞報。所以,在不斷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的基礎上,還要配合到位的執行及嚴格的追責,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企業的瞞報成本。成本高到一定程度,企業自然就會按嚴格按照程序走,放棄瞞報的想法。
除此之外,我認為還應該在全社會加強生命教育,讓企業尊重每一個個體生命。尊重生命既體現在發生事故后企業主動擔責上,也體現在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上。作為監理人員,我發現絕大多數企業這些年來還是在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的。從我個人來說,雖然是個“老人”,但是我在承擔監理工作期間,堅持每天到施工現場各個點位巡查,一刻也不敢放松警惕。而對于我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施工企業一般都會積極整改,哪怕有些問題整改起來比較費力。我們與施工企業共同的目標,就是盡量減少隱患,減少違章,不發生事故。不發生事故,也就從源頭杜絕了瞞報。
另外,從為這個行業說句話的角度講,我希望外界多給建筑企業一些理解和支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建筑企業的施工環境越來越復雜,施工難度越來越大,施工企業面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從現實條件來看,隨著第一代農民工逐漸老去,愿意到建筑一線苦臟累險崗位工作的工人越來越少。從助推建筑行業企業安全發展的角度講,政府部門應該引導科研單位不斷加大科技研發力度,通過研發新技術新裝備讓建筑施工企業減少苦臟累險崗位的用工人數。同時,要考慮到施工項目的現實條件,減少某些領導、某些部門在一些重大項目中的“拍腦門”式決策,而應本著尊重科學的精神來制定項目工期,從而為建筑企業留出更多的彈性工作時間,這樣既更有利于企業合理安排施工進度,確保安全生產,又能引導企業在一旦出了事故后,敢于承認不足,主動擔責。(編者注:汪寧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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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瞞報事故追責案例
建 筑
●2020年8月18日,武漢市春雷金屬結構制造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蘇徐鋼鋼鐵集團三期裝備技改工程礦焦槽設備安裝施工現場發生一起高處墜落死亡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調查報告認定該起事故存在瞞報行為,建議對武漢春雷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茆文彪等3人各罰款1萬元,對武漢春雷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曉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對武漢春雷公司罰款150萬元。
●2020年12月,湖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南縣未按規定報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通報”。通報稱,對南縣接連發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存在遲報瞞報現象,反映出思想懈怠、監管不力、責任不落實等突出問題予以全省通報,責成南縣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查處到位,益陽市加強對所轄縣市區的層級督導,對南縣查處情況跟蹤督辦。
礦 業
●2021年2月,山東省應急管理廳發布了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山東省依規依紀依法對45名相關責任人員追責問責。其中,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賈巧遇和時任棲霞市委書記姚秀霞,市委副書記、市長朱濤,因負有遲報瞞報事故責任,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0年11月,山西通報了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中紫金煤業有限公司“2·23”較大頂板事故調查結果,23人被問責。其中,因涉嫌不報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該礦礦長、黨總支副書記、生產礦長、總工程師、安全技術總監等5名責任人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另有14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3人被給予行政處罰或作出其他處理。
●2020年4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南丹慶達惜緣礦業有限公司“10·28”重大坍塌事故案。南丹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對被告人陳某生、張某志應當以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數罪并罰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朱某某等9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南丹慶達惜緣礦業有限公司被以非法采礦罪追加起訴。
●2015年3月,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對發生在2013年章丘埠東粘土礦“5·23”重大透水事故案作出一審判決。因非法盜采煤炭資源發生透水事故致10名礦工身亡,并指示他人轉移、藏匿遇難者尸體,山東省章丘市埠東粘土礦礦長楊有建被法院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礦罪等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0萬元;其他3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0年1月,河北省政府通報了2008年發生的河北張家口蔚縣李家洼煤礦瞞報事故查處情況,當時已有48名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蔚縣原縣委書記李宏興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原縣長祁建華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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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福建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對泉港碳九泄漏瞞報事故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涉事企業8人被判處4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明確涉事企業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2019年12月,泉州市中院裁定維持原判。
煙花爆竹
●2020年4月,湖南省應急管理廳公布了瀏陽市碧溪煙花制造有限公司“12·4”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其是一起違法違規生產引發的,且存在謊報行為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這起事故中,29名公職人員被追責問責,10名企業工作人員被司法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