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上老人小孩相撞一方受傷 雙方均有過錯,法律責任如何劃分
■黃潔
2020年8月28日20時許,66歲的李某在北京市豐臺區某體育場內跳廣場舞,3歲的程某某隨其父在該體育場內玩耍。李某在跳廣場舞的過程中與騎行滑板車的程某某發生肢體碰撞。當晚,李某到醫院就醫,被診斷為左手外傷,后陸續至其他醫院就診。2020年9月,李某將程某某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2000余元。
對此,程某某及其父母辯稱,當晚跳廣場舞的人員較多,活動空間被擠壓,孩子們不得不從廣場舞隊列中經過。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事發體育場為公共場所,每個人都有權利在此進行體育、娛樂活動,但從事活動應當有一定邊界意識且不妨礙他人。公民在體育場等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滑板車等娛樂活動過程中,應當遵守權利行使的邊界法則,不得妨礙他人從事合理活動,且應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保護自身與他人的身體健康,違反該義務造成損害結果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玩耍應有監護人陪同,且監護人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監護職責。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和當事人陳述,事發體育場面積較大,事發當日參與廣場舞活動的人數約30人,廣場舞隊伍外圍仍有活動空間,而程某某的父親作為監護人明知體育場內每天都有人群在跳廣場舞,且兒童騎行滑板車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隱患,仍任由程某某騎行滑板車在廣場舞人群中穿行,同時,距離程某某較遠,應視為其對程某某未盡到監護責任,故應對程某某與李某發生碰撞的致傷后果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李某作為成年人,經常在事發體育場內跳廣場舞,應對場地日常的活動情況更加了解,雖然跳廣場舞一般不具有危險性,但有的大幅度動作可能會與他人發生肢體碰撞,且李某在廣場舞最外圍跳舞,更易產生此種風險。
李某未在跳舞過程中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故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有責任。
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對李某的傷害后果,法院認定程某某的監護人負有70%的責任,李某應自負30%的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后判令程某某的監護人賠償李某部分醫療費及交通費共計300余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宣判后,當事人雙方服判息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承辦法官張習文庭后表示,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和放開二胎生育政策的影響,老年人和兒童逐漸成為使用公共體育活動空間的主要群體。上述人員在公共場所進行體育、娛樂活動時,應尊重他人的自由活動權利,主動踐行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妥善處理矛盾,共同構筑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