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不當乘坐電梯摔傷,責任該如何劃分?
■徐鵬顧
客在商場內乘坐電梯,未扶扶手且在上面行走,結果摔倒并造成骨折,責任如何劃分?近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因乘坐電梯不當造成損傷的顧客趙某與西寧某商業有限公司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上訴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2019年9月13日9時,趙某搭乘西寧某商業有限公司管理的電梯下行時,未扶扶手并在梯面行走,致使自己摔倒并受傷。事故發生后,趙某被醫院診斷為右脛骨下段骨折。2020年8月10日,一審法院依據趙某的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趙某傷殘等級、后期治療費用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趙某不構成傷殘等級,后期醫療(手術取出骨折內固定治療)費用約9400元。
分歧一審法院認為,趙某搭乘電梯的管理者是西寧某商業有限公司,該公司作為電梯管理者,應盡到管理義務。事故發生時在下雨,由此可能造成顧客帶入雨水致使趙某搭乘的電梯濕滑,該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采取了鋪設防滑墊、及時保障電梯地面干燥等措施保障乘坐人的安全,該公司在本案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從西寧某商業有限公司提供的監控視頻看,趙某在搭乘電梯時未扶扶手且在運行的電梯上行走。趙某作為成年人,對自身安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趙某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雙方過錯和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進行考量,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由趙某承擔80%,西寧某商業有限公司承擔20%。對趙某各項損失金額,依法核定共計為27715.14元,依據確定的承擔比例,西寧某商業有限公司應當承擔20%,即5543元。
判決西寧市中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在本案中,趙某雖主張西寧某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超市電梯濕滑導致其摔傷,故應由該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一、二審期間上訴人并無充分的證據以證明該訴求。一審法院根據本案事實認定西寧某商業有限公司對上訴人摔傷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該認定與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相符,酌定的責任比例適當,對此予以維持。
對于一審認定的各項賠償數額,經詢問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均無異議,對于誤工費、護理費,趙某并無充分的理由推翻一審法院認定,且一審之認定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對賠償數額予以確認。一審所作判決正確,予以維持,趙某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法官表示,根據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v觀整個案件,西寧某商業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趙某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所以綜合考慮由趙某承擔損失的80%。
法官提示,在進入自動扶梯前,先要觀察自動扶梯是否正常運轉,在自動扶梯上的人是否擁擠,還要自覺排隊等扶梯,不要擁擠。進入自動扶梯后,要抓好扶手,在扶梯上不要逆行、攀爬、玩耍、倚靠或爭先恐后,同時盡量注意觀察扶梯的運行狀況,仔細傾聽扶梯是否有異樣聲音,從而最大限度地確保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