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耍手段強令冒險作業 執法者抽絲剝繭鎖定證據
■劉近國 劉武閣
煤礦入井人員識別卡,是用來統計入井人員總數,人員出、入井時刻,下井工作時間和準確定位人員軌跡的重要安全設備。下井人員佩戴識別卡是國家的一項強制性規定。然而,有的煤礦竟然置礦工生命安全于不顧,安排入井礦工人卡分離,冒險作業,違法生產。
接重大隱患匿名舉報
2021年2月20日,正月初九。年味還未散去,大多數人還沉浸在走親訪友的節日氛圍中。午夜時分,一陣刺耳的電話鈴聲在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值班室響起,一匿名人士舉報稱,省屬某煤礦2月14日(正月初三)組織夜班生產,由生產副礦長楊某某安排,連續三天不帶定位卡入井,按全員培訓學習簽字,請查處。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黨組書記、局長辛廣龍接到舉報后,要求魯西分局組織核查,如屬實,依法嚴懲。
魯西監察分局接到領導批示后,立即成立了以分局主要負責人許振宏為組長的舉報核查組,并組織精干力量對舉報事項開展認真核查。
聲東擊西巧布局
為防止信息泄露和人員干擾,核查組成員全部關閉手機并迅速抵達煤礦。為搜集證據資料,副組長王洪亮負責以組織安全考試的名義,召集該礦領導、基層科室、基層區隊30余名相關負責人現場答題,并將會議記錄本進行收集、封存。監察員魏海亮將4個基層區隊的點名冊、班前會記錄及2021年1月以來的井下風險信息單、“三違”處罰通知單、全員培訓資料等加以收集。筆者作為核查組的監察員,立馬拷貝了2月1日以來該礦的礦燈發放記錄、領導帶班下井記錄、人員定位入井歷史記錄等資料。
在查看煤礦管理人員記錄本時,核查人員發現“2月14日至2月17日利用全員培訓時間,下井從事煤礦標準化驗收準備工作”等記錄。隨后,核查人員通過領取礦燈人員數和人員定位卡數對比發現:2月15日入井礦燈數超出定位卡175個;2月16日入井礦燈數超出定位卡227個;2月17日入井礦燈數超出定位卡77個,由此,不帶定位卡入井的重大事故隱患漸漸浮出水面。
追根溯源查真相
核查組經過縝密比對,首先鎖定了充采工區、運搬工區、準備工區這3個區隊。核查組逐級對3個工區近20多名職工進行調查取證,并向拆掉定位卡的職工申明利害。這些職工均承認存在拆掉定位卡下井的行為。
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人證、物證均已證據確鑿、數據齊備。經2月25日魯西監察分局局長辦公會集體審議,認定該煤礦采取入井人員人卡分離方式,隱瞞175人、227人、77人的入井信息,蓄意提供虛假情況,符合《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八條第五項列明的情形,屬于重大事故隱患,決定對該煤礦實施行政處罰120萬元,責令該礦停產整頓;對該礦副礦長、礦長、黨委書記分別處罰6萬元、3萬元、3萬元。
同時,為發揮警示作用,核查組向該礦上級集團公司提出執法建議,要求集團公司舉一反三整改問題,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隨后,集團公司將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2名區長撤職、1名支部書記黨內警告,生產副礦長行政記過處分。
筆者認為,守法生產是王道。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如果行為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但不予排除,而且組織繼續作業,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由此可見,煤礦企業的從業人員千萬不可心存僥幸,因為你的冒險行為不僅可能將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險境地,還極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