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出事故且全責,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朱雅迪 曾慧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順風車出行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壞,搭乘乘客受傷,順風車車主向保險公司理賠遭到拒絕一案。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順風車車主田先生車輛修理費、施救費共計5萬余元。
案情
田先生通過某運營平臺發布順風車出行信息,在行車途中與一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搭乘乘客受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田先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隨后,田先生申請保險公司理賠遭到拒絕。他訴至法院,認為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要求對方賠付5萬余元。保險公司辯稱,事發時田先生車輛用于順風車行程,屬于非營運車輛進行營運,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不應賠償。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田先生車輛修理費、施救費共計5萬余元。
判決
通常來說,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會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免除賠償責任條款。本案中,保險合同約定:車輛在改變使用性質、未通知保險公司,且改變性質導致車輛危險程度明顯增加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本案中,運營平臺提供的運送類型為順風車,田先生注冊的也是順風車,路線終點為他家附近,且田先生也未向搭乘乘客收取超過平臺計算標準的費用,可以認定田先生從事的是順風車行為。根據規定,順風車是司機與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乘客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共享出行方式。因此,通過順風車方式分享私家車的行為不會導致車輛使用性質發生變化,在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賠償事故車輛的損失。
如果車輛在運營平臺注冊為網約車,且載客頻率明顯超過日常生活使用頻率,額外增加行駛中的危險程度,這種情況下車輛會被認定為營運車輛,此時車主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未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司機在分享私家車時應注意在正規平臺注冊,同時需要考慮分享行為是否會導致車輛使用性質發生改變、行駛中的危險程度是否明顯增加等情況,以防發生事故后不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