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沉沒致1死1失蹤 浙江寧波一承租人因管理失責被判刑
本報訊 日前,浙江省寧波海事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一起涉重大責任事故罪案,依法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此案系全國首例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涉船重大責任事故罪海事刑事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22日3時50分許,“凱旋工999”輪在寧波北侖龍佰石場碼頭附近水域沉沒,造成1人死亡、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600余萬元的傷亡事故。事故調查組查明,該船實際承租人、實際經營管理人何某在租賃“凱旋工999”輪用于沿海運輸期間,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船舶發生險情時船上應急處置不當、船員安全意識淡薄,釀成慘劇。經海事部門認定,何某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
據悉,2019年2月21日,何某指示船長羅某兵駕駛該輪至浙江象山白沙灣工地碼頭裝載石料。該輪離泊時,船體出現左右平衡尾傾狀態,并有水流進入機艙,船上人員采用移動水泵排水未見效。次日,在羅某兵要求下,業務員林某生通過電話向何某報告船舶情況,何某要求確保人員安全,并聯系某礦業公司碼頭請求幫助搶卸貨物。隨著此輪后尾傾進一步增大,有4名船員撤離上岸。最后船體向左側翻,倒扣在海面上,船上8人落水,其中6人獲救,大副潘某死亡,水手王某苗失蹤,后于2019年7月25日被法院判決宣告死亡。
此事故經寧波穿山海事處調查認定,系單方責任事故,“凱旋工999”輪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未根據相關規定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對該輪實施安全管理,未能對船員實施崗前培訓,未督促船上開展救生、棄船等應急演練;在船舶遇險后,未能保持船岸之間的有效聯系,未能為船方提供專業有效的岸基支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何某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何某主動到寧波海警局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作為“凱旋工999”輪的實際經營管理人,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職責的實際控制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并負事故主要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責任。何某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害人近親屬已獲賠償,何某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何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可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何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