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公布兩起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執法案例
為進一步指導各地應急管理部門深入貫徹實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做法,提高安全生產執法水平,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了浙江省溫州市和湖州市兩起違法行為“屢罰不改”涉嫌危險作業罪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典型執法案例。
近日,應急管理部印發了《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應急管理部門深入貫徹實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行刑銜接力度,對違法行為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企業,特別是“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現象,要依法嚴肅查處、從重處罰,著力提高企業違法責任意識,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堅決防控礦山、?;?、工貿等重點行業領域重大安全風險。
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持續推動加強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浙江省及溫州市和湖州市應急管理部門加強與司法機關溝通協調,通過安全生產行刑銜接機制移送涉嫌“危險作業罪”案件,依法嚴懲安全生產犯罪行為,起到了有力的震懾作用。
案例1:3月24日,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應急管理局在“小化工”專項整治行動排查過程中,執法人員突擊檢查某企業倉庫,現場查獲油墨280桶,并依法予以扣押,由專門車輛轉運到安全地帶。該非法儲存點100米范圍內住戶300余戶,居住人員1000余人,屬于人員密集居住區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一旦發生爆炸,后果不堪設想。
經核查,該批油墨屬洪某某所有,其長期無證非法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油墨,且分別于2013年、2015年曾被屬地監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相對洪某某的違法收入來說,行政處罰罰款微乎其微,違法成本很低,導致其心存僥幸,通過不斷更換危險化學品儲存窩點等方式逃避檢查,且屢罰不改。此次,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同司法機關積極對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以“危險作業罪”被屬地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2:1月2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多部門開展安全生產聯合檢查,執法人員對某建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其戊烷罐儲存倉庫及戊烷氣化間存在多處安全隱患,執法人員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使用戊烷相關設備并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
3月17日,湖州市南潯區和孚鎮工作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該建材公司仍在使用戊烷相關設備。接報相關信息后,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該企業,發現企業拒不執行此前下達的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戊烷罐儲存倉庫存在的重大隱患未整改,儲罐內存有新購進的戊烷約26噸,一旦發生泄漏爆炸,后果不堪設想。執法人員當即責令該企業停止使用戊烷相關設備并對啟動設備進行了查封。隨后,湖州市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將涉事企業負責人余某某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涉嫌“危險作業罪”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此為全國首例“因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近年來,少數生產經營單位面對高額的違法利潤,違法責任意識淡漠,無視行政處罰措施,鋌而走險、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導致違法行為反復發生,安全風險隱患依然存在。“危險作業罪”入刑,實現對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充分展示了打擊安全生產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決心,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帶來極大法律震懾,將進一步提高企業違法責任意識,強化整改實效和主體責任落實,勢必起到警示一片、震懾一方的作用。
據了解,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規定了危險作業罪的三種情形: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