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安全座椅的配備使用首次納入全國性立法
本報綜合報道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
這是兒童安全座椅的配備使用首次納入全國性立法。
兒童安全座椅配備情況不佳
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2018年全球道路安全現狀報告》顯示,在報告調研的175個國家中,有84個國家對兒童約束系統進行了國家層面的立法。
研究顯示,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可以在碰撞類交通事故中大幅降低嬰幼兒死亡率,但是在中國,兒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并不理想。
“我們前幾年對十幾個大城市作了調研。調研結果很不樂觀,有的城市安全座椅配備率不超過20%。”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機動車輛研究室主任周文輝說。周文輝認為,這與家長的安全意識不強、法律法規約束不夠、宣傳教育不到位及產品使用不便等多個方面因素都有關系。
從根本上解決法律依據問題
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朱征夫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使用了“應當”二字,表明這是一種強制性義務,從而在根本上解決了法律依據的問題,將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訂以及各地的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細化起到示范引領作用和指導作用。
目前,對于不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提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標準。
不過據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在積極跟進中。公安部于今年3月24日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提出,“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乘車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兒童安全座椅或者增高墊等約束系統”,“駕駛人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同時,上海、山東、深圳、南京等地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中,已開始對安裝兒童安全座椅作出相應的規定。還有的明確了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但在全國性的懲罰機制出臺之前,很多人對安全座椅的使用并不“上心”。
不能單純指望一部法律解決所有問題
從立法到執法,仍需進一步完善。專家認為,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對兒童安全座椅強制使用和兒童乘車安全制度進行細致規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表示,很多問題不是單純靠一部法律就能夠解決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設定這個規則的必要性和正當性,未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訂,包括地方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修訂,應當把這個問題規定得更細致,使之更具備可操作性。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一級巡視員宋文珍表示,在預防兒童交通傷害這個問題上一定要綜合施策、多管齊下,而立法是首要的措施。她強調,對兒童道路交通傷害的預防和控制來說,單靠安全座椅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還需要包括家長監護、學校教育、交管部門對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道路的設計、駕駛員的教育和引導以及事故急救系統和應急處置等在內的多部門、全方位的配合,以及科研機構開發更好的產品。
這是一項系統工程,是需要多個部門共同參與才能完成的一項工作。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工青婦室處長王陽強調,《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中增加了兒童乘車安全的內容,對禁止兒童乘坐副駕駛和強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等約束系統作出更具體的規定,并明確了相應的罰則。如,對于應當乘坐安全座椅的對象采用了一百四十厘米的身高標準,相較于之前地方立法的年齡標準,更科學、更便于操作。該修訂建議稿如果能得以通過,將推動未成年人乘車安全保護制度的落地實施。王陽表示,希望地方條例在修改完善的過程中,既能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又能結合各地實際,有所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