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安全評價機構現形記
今年3月,根據江蘇省醫藥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南京市應急管理局在全市范圍內對醫藥企業開展了檢查。執法人員在對南京某區兩家醫藥企業檢查時發現,企業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執法人員調取企業安全現狀評價報告與企業現狀進行對比,結果發現評價報告與企業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于是,執法人員對企業安全評價相關臺賬、安全評價委托服務合同進行了檢查,與這兩家企業簽安全現狀評價技術委托服務合同的是同一家名為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的機構。而令人費解的是,為上述兩家企業出具評價報告的不是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而是兩家不同的評價公司,一家是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另一家是寧夏智誠安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執法人員敏銳地意識到,這不是一起普通的評價報告違法案件,其背后很可能隱藏著更為復雜的灰色利益鏈條。
追蹤灰色利益鏈條
隨即,執法人員對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和寧夏智誠安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0日,系獨立法人實體,從事安全相關技術服務,但不具備評價資質。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某某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在該區有著較為豐富的人脈資源,常常利用職務便利為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承攬無需資質要求的安全技術咨詢業務,獲得經濟利益。
黃某某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時任寧夏智誠安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省級代理的申某。兩人聊到安全評價時,黃某某覺得自己在地方有人脈資源,但沒有安評資質,而申某覺得自己作為評價公司省一級的代理有評價資質,但沒有評價人員和當地資源。兩人一拍即合。2020年4月以來,兩家機構先后與9家企業簽訂了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承接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項目,非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經查,一般情況下,黃某某接到業務后,自己或委派其他人員,假冒評價機構專家,到企業走馬觀花,收集有關材料后,便編寫企業安全現狀評價報告。隨后他將評價報告交給申某,申某拿到報告后,冒用所在評價公司注冊的評價師的名義,憑空虛構項目組評價組成人員、報告編寫人員、技術負責人以及過程控制人員等并偽造簽名,再以所在公司資質出具評價報告并蓋公司印章。這樣,低劣的評價報告就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欺騙企業,非法獲利。
黃某某以遠低于市場價2.5萬元至3.5萬元不等的價格承接業務,再以每份報告5000元的報酬支付給申某或申某控制的公司。申某除利用寧夏智誠安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評價資質出具報告外,還以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的名義出具報告。
寧夏智誠安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主營業務為建設項目的前期咨詢業務,環評、安評等。截至2020年10月,寧夏智誠安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在全國成立了20家分公司和8家辦事處,形成以銀川、河南、四川、廣東為保障基地,輻射支撐全國分公司的市場格局。據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林某某陳述,申某原為寧夏智誠安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省級代理,其在江蘇南京以寧夏智誠安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共為72家企業出具了評價報告。
2020年6月因賬目問題,申某被公司開除。其經手的72家企業的評價報告,寧夏智誠安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成立項目組,公司也未派任何評價師參與評介活動。有7家“李鬼”安全評價機構與申某合作,相關評價報告均涉嫌造假,申某因此獲利140余萬元。
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核心業務是安全評價和企業的安全技術咨詢、安全標準化評審。2020年11月,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在南京成立了江蘇分公司。
根據該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周某辨認,申某以該公司資質出具的8份評價報告所用印章均非公司所刻,疑似假章。據周某陳述,該公司只有一枚印章,一直由公司行政部門管理使用,從未在內蒙古以外的地區使用,各地分公司開展業務需要用章,均須依照公司章程,把報告寄回總公司,經相關流程批準后方能簽章。
據此,辦案人員判斷,申某可能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犯罪,擬對其進行深入調查。
再次發現偽造公章
申某聞風逃匿,拒絕配合調查,案件調查一度陷入僵局。
辦案人員沒有向困難低頭,立即調整思路,圍繞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及其利益關系鏈展開調查。終于,功夫不負有心人,在市場監管和稅務部門的協助下,案件又有了新的突破。經核實,與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合作的“李鬼”安全評價機構竟然有20多家,覆蓋蘇州、無錫、常州、南通、鹽城、淮安等多地,炮制的虛假安全評價報告涉及諸多重點工程,報告數量多達百余份。
隨著調查的不斷深入,辦案人員又發現另外兩枚假冒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的印章仍在使用。
辦案人員在調查中意外發現,時任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人的李某以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評價資質為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上蓋有“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印章。經辦案人員仔細辨認,這枚印章也涉嫌偽造。
為了確保李某和申某違法行為證據的有效性,辦案人員將此二人經手的兩份評價報告提交至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進行印章鑒定。
鑒定結論顯示,這兩份報告所蓋印章與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同期樣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的。同時鑒定結論還排除了李某和申某所使用的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印章是同一枚印章的可能。也就是說,李某和申某各自使用一枚偽造的“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印章。
得此鑒定結果后,辦案人員信心大增,決定按圖索驥,乘勝追擊。辦案人員追蹤到某污水處理廠,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中水廠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中水廠二期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再一次出現了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的印章,但印章換成了“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報告專用章(6)”。經該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周某辨認,該印章不是公司所制。而這3份報告是一個自稱內蒙古信如安全技術有限公司業務人員的趙某出具的,報告中的“評價人員”也從未到過企業現場,而報告實際是一家名為“南京晟邦安全技術咨詢有限公司”編寫的。
辦案人員依法對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晟邦安全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和寧夏智誠安環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予行政處罰;對3名使用偽造印章的人員申某、李某、趙某,依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涉嫌偽造印章罪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移送至公安機關。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應急管理局)
思 考
我們應在打擊像南京豪鼎科技有限公司這樣的“李鬼”的同時,嚴懲為“李鬼”借雞生蛋創造便利條件的“李逵”。因為“李逵”為虛假評價報告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性質更為惡劣。
但對“李逵”給“李鬼”提供評價資質的違法行為,目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缺乏適當的處罰條款,如以出租和出借資質證書行為論,僅能處以1萬元以下的款罰,無法震懾類似的評價機構。長此以往,安全評價市場勢必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從而使企業安全評價制度形同虛設,事故隱患無法得到及時排查和消除。
我們建議,借這次專項行動的東風,嚴肅整治安全評價機構弄虛作假行為,全面凈化安全評價市場。一是嚴厲打擊為“李鬼”提供資質的安評機構,一旦發現應吊銷其資質,驅逐出安評市場。二是嚴厲打擊評價人員不到現場而出具評價報告的行為,一經發現,報告均以虛假報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