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楓橋經驗 共建和諧定海
定海路司法所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通過不斷完善與派出所的聯動矛盾化解機制,嚴防因矛盾糾紛激化引發“民轉刑”案件,積極提高調解成功率。截至今年6月底,共調解“兩所聯動“案件114件,調解成功率100%,有效維護了轄區和諧穩定。
1、案情簡介
近日,東安保安服務公司接到海州路165弄某號房屋驗收通知后,前往該地進行封門的過程中遭到申請人袁某的阻止。隨后,袁某在和保安爭執過程中受傷,并撥打110報警,聲稱保安公司工作人員打人。民警到場后,開具驗傷單。經楊浦區中心醫院驗傷后得知:申請人袁某軟組織損傷。派出所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將上述案件委托給定海路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經過
調解員接案后,第一時間安撫雙方情緒避免矛盾激化。隨后通過閱讀派出所筆錄和詢問當事人,了解到此房屋承租人已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和交房單,袁某因為與承租人就動遷款項分割有分歧因而不同意騰房,故在工作人員前來封門時與其產生摩擦。
保安公司工作人員張某解釋道,“袁某的傷是工作人員在攔著袁某不讓她進入的時候,她自己扒窗造成的,整個過程都有錄像。”
了解事實后,調解員通過說理講法,對雙方進行勸解和開導。袁某也承認,保安并沒有動手打她。看到袁某態度軟化,張某自愿當場向袁某表示歉意,并承諾賠償其經濟損失。通過調解員中立公正、耐心細致的勸解,最終引導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和解。
3、調解結果
一、被申請人張某自愿當場向申請人袁某表示歉意,并承諾賠償袁某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352元。
二、申請人袁某對被申請人張某的上述表示允以認可,并承諾放棄追究對方的一切法律責任。
三、雙方均認為今后給彼此多一些包容,多一些諒解,共建和諧社會環境,且不再以此事為由提出任何主張。
四、此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愿表示,雙方無其他爭執,此糾紛終結。
4、法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導下,促使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互諒互讓、以一定條件和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公安機關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調解,屬于行政調解,可以將這種調解稱為“治安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