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頭風險管控“工作要求”變成“法定義務”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第3條第2款提出了“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要求。這表明,“源頭風險管控原則”被正式通過立法的方式確立。這既是對近年來安全生產工作新理念、新做法的肯定,同時為各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源頭風險管控是安全生產治理理念的重大創新。源頭風險管控是安全風險預防理念的革新,要求將風險預防重心進一步下沉、關口進一步前移,從“根”上預防和治理風險,防微杜漸、防小變大。
其次,源頭風險管控要求“五位一體,全面預防”,是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的重大調整。治理理念的創新要求治理機制和行動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創新。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在2017年發布的《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準入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源頭風險管控不僅是一項工作原則,而且是一套新的工作機制和方法,要求各責任主體在實際工作中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具體而言,落實源頭風險管控原則,要求各責任主體做實做細重大安全風險的排查和分級分類管控工作,著力構建集規劃設計、重點行業領域、工藝設備材料、特殊場所、人員素質“五位一體”的源頭管控和安全準入制度體系,減少高風險項目數量和重大危險源,全面提升企業和區域的本質安全水平。
再其次,源頭風險管控原則“入法”意義重大。源頭風險管控是實現本質安全的重要因素,全面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工作,既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又是加強事故預防和源頭治本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國家相關部門一直在推動源頭風險管控的相關工作。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將“源頭風險管控原則”入法,其實際效果是將源頭風險管控這一“工作原則”上升為“法定原則”,使源頭風險管控從“工作要求”變成“法定義務”。這一轉變的重大意義在于:第一,有助于提升源頭風險管控工作的權威性和合法性,為部門推動和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明確的立法依據。第二,可以提高各責任主體對源頭風險管控工作的重視程度,進而轉化為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行動。
當然,由于《安全生產法》只是規定了一個原則,要想使該原則真正落地,各地有關部門還應當積極制定并出臺各類落地措施和文件。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