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水庫野游溺亡,除險加固施工方是否擔責
法官說法
涉案水庫并非經營場所或公共場所(有護欄隔離),水庫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系保障水庫堤壩、行洪或輸水等水利設施不對周邊群眾人身財產帶來損害,擅自進入水庫游泳人員的人身安全并不屬于安全保障義務范圍。
■程瓊芳 楊李君
一到夏季,野游溺亡的悲劇時有發生,孩子在無監護人及沒有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游泳溺水身亡,誰應該為此負責?小五(化名)在周末與朋友到水庫游泳不幸溺亡。因認為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方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小五的父母將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對小五之死承擔49萬余元的賠償責任。近日,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小五父母的訴訟請求。
案情
2020年9月13日,小五與朋友們一起玩耍,途經一水庫時,小五提議一起去水庫游泳。當時,水庫樞紐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方為工程施工需要,拆除了水庫部分護欄,從壩頂鋪設一條土路,直通壩底溢洪道。小五等人經該條土路,進入水庫壩底,繞過溢洪道水邊,前往距壩底數十米遠的半島狀區域游泳,游泳過程中小五不幸溺亡。為此,小五父母將水庫樞紐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方訴至陽新縣法院,要求賠償各項人身損失49.6萬元。
分歧
小五父母認為,被告因施工需要,將原本從水庫大壩上面通行的路改成從大壩下面通行,而且無任何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范措施等,存在各方面安全隱患,導致水庫處于不安全的狀態。水庫樞紐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方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小五的死亡存在重大過錯。
水庫樞紐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方辯稱,其對小五的意外身亡沒有過錯。事故發生地的水庫屬于水利工程設施,系提供飲水、灌溉等作用的公共基礎設施,性質上并未對自然人開放,不屬于公共場所,也不具有相關的公共屬性,其沒有安全保障義務。其次,其承建的水庫樞紐除險加固工程只對水庫的部分區域進行了施工,自己并非水庫全部區域的管理者,事故發生地也不在施工范圍內。再次,現場及周邊村落均有張貼“禁止游泳”的警示牌,或者在墻上刷有“不要游泳”的標語,已經提醒了周圍人員下水的危險,而小五應當知道在水庫游泳的危險性,在明知不會游泳的情況下仍然與未成年同伴一同下水,小五對自身安危過于疏忽。
判決
針對本案焦點水庫樞紐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方是否應該對小五在水庫游泳時溺水死亡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水庫并非經營場所或公共場所(有護欄隔離),水庫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系保障水庫堤壩、行洪或輸水等水利設施不對周邊群眾人身財產帶來損害,擅自進入水庫游泳人員的人身安全并不屬于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另外,因施工需要拆除水庫部分護欄,從壩頂鋪設一條土路直通壩底溢洪道,該鋪設土路的行為就本案溺亡事故而言,并未增加游泳溺亡的風險。水庫周邊有護欄圍擋,水庫周邊張貼有“珍愛生命、禁止游泳”“危險地帶、小心溺水”等標識,雖不能杜絕游泳溺亡事故的發生,但管理者已盡到風險警示義務。小五溺亡時已滿14周歲,其所在學校亦定期開展防溺水安全教育,應已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能預見在水庫游泳存在的危險和可能導致的后果。
因此,法院認為,小五游泳溺亡與施工方在涉案水庫的施工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遂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