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安全設備更好發揮“防火墻”作用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李鵬輝
安全設備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設備,其性能優劣以及使用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的安全性,以及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能否及時救援、減少損失。在總結實踐經驗和事故教訓的基礎上,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安全設備管理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優化,以積極回應社會現實需要,利于其更好發揮“防火墻”作用。
關鍵時刻安全設備能發揮大作用。2021年3月9日,河北省石家莊市眾鑫大廈發生火災,現場濃煙滾滾,多樓層著火。這場大火,牽動著全社會的神經。值得稱贊的是,后來大廈內1205人被全部疏散,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為探得這場火災成功撲滅和人員疏散的原因,事后有媒體記者隨消防人員進入大樓內部,記錄下了這樣的情形:“雖然現場到處是水,狼藉滿地,但大樓內部全部的消防設施,特別是噴淋設備都在第一時間啟用,有效阻止了火情向大樓室內蔓延,為人員撤離和滅火贏得了寶貴時間?!边@個案例讓我們充分認識到,平時看起來可能不起眼兒的安全設備,關鍵時刻可能就是現場人員的救命稻草。正是因為安全設備對于保障安全有著如此重要的作用,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專門在其第36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職責,并在其第99條中規定了相關罰則。
剛性要求凸顯立法態度。《安全生產法》第36條通過四款內容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落實安全設備管理方面的要求。其中,前兩款為原有內容,后兩款為新增內容;第1、2、4款為命令性規范,第3款為禁止性規范。具體來看,第1、2、4款對生產經營單位提出了積極履行的義務,即對安全設備從設計到報廢的每個環節都要實行標準化管理;在使用安全設備的過程中要履行維護、保養、監測等義務;在餐飲等行業需要使用燃氣的,應當配套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3款對生產經營單位提出了消極履行的義務,即針對現實生活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和責任人員出于節省運營成本、逃避監管等方面的考慮,關閉、破壞相關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相關數據、信息的行為,致使相關設備不能發揮應有的預防和保護作用,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或者擴大事故后果的情況,提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要求。
嚴厲罰則倒逼責任履行。沒有罰則的規定只是“紙老虎”。為推進《安全生產法》第36條規定的有效執行,其第99條第2、3、4、8項分別列舉了違反對應要求的行政處罰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危險作業罪”的罪名,對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而《安全生產法》的36條、99條修改的相關內容,正是對修正案相關內容作出的回應,這保證了《安全生產法》與《刑法》有機銜接。
近期,媒體報道了不少因涉危險作業被公訴的案例,相信包括入刑在內的對不履行安全設備管理職責的各類罰則,一定能夠對生產經營單位產生現實性的震懾作用,從而敦促他們真正履行好安全職責。
(作者單位:中國消防救援學院)